阻身障男吞異物 生服員將他頭撞地重傷 判緩刑5年
高雄市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李姓生活服務員,4年前制止薛姓身障人士吞食原子筆彈簧時遭揮拳反抗,情急之下以身體將薛壓制於地,用手抓薛的頭撞地板,薛男送醫開刀,生活無法自理,一、二審均依重傷害罪判李徒刑1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爲,李事後積極照護薛,李與該中心及家屬賠償和解,除判李1年10月,另宣告緩刑5年確定。
判決指出,30歲李男2015年1月3日晚間,見60歲薛姓身障人士於寢室內將原子筆拆解後把玩彈簧及零件,未依其指示就寢,要求薛男交出原子筆,遭薛拒絕,薛情諸激動,自行以後腦勺撞擊牀旁牆壁數下,從口中吐出原子筆彈簧及零件。李爲免薛進一步吞食異物,伸手拿走彈簧與零件,遭薛男揮拳,李遂將薛男壓制於地,跨坐在薛身上,爲讓薛男停止自傷行爲,抓住薛男頭部撞木質地板2下。
薛男遭撞後前額、臉部瘀青腫脹、流鼻血,當晚尿失禁、雙腿發軟,經送醫急救,醫院因薛男頭部外傷並急性左側硬腦膜下腔出血、呼吸衰竭、水腦,緊急開刀治療倖免於難,但薛生活無法自理。案經家屬提告,一、二審均依重傷害罪判處李徒刑1年10月。
李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爲李年紀尚輕,自願從事生服員,照顧智能障礙者,原具有愛心及耐心,本案是爲制止病患自傷所致,事發突然,事發後積極照護薛,並通報送醫急救,有情輕法重之情事。
加上事後該中心、李男與薛達成和解,並賠償220萬,薛同意給予李緩刑,最高法院維持李1年10月刑度,但宣告李緩刑5年確定,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