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撞傷人害成植物人 旗山警員遭判6月徒刑
高雄市旗山警分局杉林分駐所陳姓警員於2022年10月1日駕駛警備車出外執行緊急任務,他因爲沒有禮讓直行車導致車禍,其中一名傷者傷勢嚴重。橋頭地院(見圖)審理後,依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徒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旗山警分局杉林分駐所陳姓警員,於2022年10月1日駕駛警備車出外執行緊急任務,他在杉林區山仙路24巷與臺29線交岔路口沒有「停車再開」,導致撞擊一輛汽車並波及另輛汽車,其中的駕駛阿國(化名)被撞至拋飛,傷勢嚴重呈植物人狀態。橋頭地院審理後,依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根據刑事判決書,當時陳姓警員與黃姓警員共乘一輛警車出勤,陳姓警員理應注意左右來車,在行經交岔路口時要禮讓幹線道車輛優先通行,但他沒有注意就貿然左轉,導致撞擊阿國駕駛的乙車後,乙車失控撞擊丙車,此事故導致車上4人受傷,其中的阿國傷勢嚴重呈植物人狀態,需要由專人照護。
陳姓警員對此否認有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犯行,他辯稱,因爲要追一個毒品人口,且這人騎車沒戴安全帽,擔心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所以驅車追趕。且他在駕車駛入交岔路口時有開啓警示燈及警鳴器,也有減速並遵守交通規則。
陳的辯護人則說,陳姓警員已盡注意義務,但乙車駕駛阿國竟闖紅燈及超速行駛,這不是陳姓警員可以預見,也無法迴避,因此主張陳姓警員無罪。
法官認爲,陳姓警員未注意路況導致車禍,兩車共4人因此受傷,此具有因果關係。至於辯護人懷疑阿國未系安全帶或有其他駕駛問題才遭拋飛等語,並無佐證資料;辯護人懷疑阿國以逾100公里時速超速行駛,並先後與警車及丙車發生碰撞,此乃憑一己之意臆斷,不足採信。
橋頭地院審理後,依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