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退稅憑單過期了怎麼辦? 可申請兌領延期 1次爲限

▲綜所稅第一批、第二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分別爲8月30日、9月30日;第三批則是爲11月30日,民衆不僅要注意兌領時間,如果過期也可申請展延兌領。(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有已逾兌領有效期限的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有效期限後,纔可向金融機構郵局提出兌領。該局說明,去年度、今年申報的綜合所得稅第一批至第三批退稅憑單均已寄發,兌領有效期限各爲8月31日、9月30日及11月30日。

如果民衆如仍持有第一批及第二批的退稅憑單,已逾兌領期限,還可以兌領嗎?中區國稅局透露兌領方式,讓民衆可以順利領到退稅款。民衆可攜帶該憑單、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逕向原填發退稅憑單的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再儘速持已展期的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退稅款。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展延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的兌領期限,以一次爲限,且展延之兌領日期不得超過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也就是明(2021)年3月19日,所以領到退稅憑單的民衆記得去兌領,避免損害了自己的權益

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以免因退稅憑單逾期、遺失、申請展期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