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車突大回轉!重車煞不住撞爛 國賠91萬確定

新竹縣湖口資源回收車迴轉疏未注意,致後方機車撞上,國賠91萬餘元確定。此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桃園市政府環保局提供)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竹縣湖口公所由林姓司機駕駛的資源回收車,2018年4月間行經新竹市區時,車輛突然跨越雙黃線,打算開到對向車道。後方郭姓男子騎乘的大型重型機車剎車不及撞上,郭男多處骨折重車全毀。郭男起訴請求國賠200萬元,一審判準國賠66萬餘元,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加碼改判準國賠91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8年4月9日,晚間7時35分左右,林姓司機駕駛新竹縣湖口鄉資源回收車,沿新竹市榮光路由東往西行駛,到了有雙黃線、不得迴轉的路段,卻疏未注意後方來車,突然向左轉、打算跨越雙黃線回車道對向車道。這時後方郭姓男子騎乘的大型重型機車剎車不及,直接撞上資源回收車。

郭姓騎士倒地,受有右側第1根肋骨至第4根肋骨骨折伴有呼吸衰竭、雙側鎖骨骨折、左側第1根肋骨至第5根肋骨骨折並氣血胸、肺部腦部機能受損等傷害。此外,郭男的大型重型機車也撞爛,無法騎乘。郭男不滿,對林男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並對湖口鄉公所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要求醫藥費薪資損失、機車毀損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總計求償200萬餘元。

法院審理時,林姓司機辯稱是騎士疏未注意車前情況,自己僅願意負擔3成責任一審法院審理時,林男與郭男針對過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林男賠償20萬元;至於國賠部分,法院認爲本案主要爲司機迴轉的過失違規行爲致騎士身體財產權受侵害;但騎士也要負擔4成過失責任。經過計算後,一審判準國賠66萬餘元。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改認定本案僅林姓司機一人有過失,故鄉公所需負擔完全的賠償責任。扣除已經領取的賠償金20萬、強制保險金7萬餘元,高院改判決湖口鄉公所必須國家賠償91萬5,582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