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自摔騎士無罪!法官認證1.6秒纔夠反應 「他們相距8米太短」
楊姓男子去年7月10日傍晚6時許騎車行經宜蘭縣宜蘭市民族路與農權路三段路口,因爲閃避不及,撞上失控滑倒的曾姓騎士,對方送醫急救宣告不治,他也因此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不過,宜蘭地院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後,認爲車禍發生當下楊男反應時間不足1.6秒,最終裁定無罪。
檢方認爲,楊男當日騎車沿着民族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經過農權路三段路口時,由於超速加上疏於注意,與曾姓騎士發生擦撞,造成對方受有頸部8公分開放性傷口以及創傷性血胸等傷害,送醫急救一個小時,仍在同日晚間7時40分左右因爲創傷性休克傷重不治,訊後則依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將楊男起訴。
對此,楊男坦承當日的確有騎車行經事發路口,也有與曾男發生擦撞,但沒有任何過失致死的犯行,「他的車失控滑到我的路線上,我根本無法預見騎在路上會有車滑過來,我認爲自己沒有過失。」
▲法官認爲,車禍發生當下楊男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示意圖/記者陳俊宏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宜蘭地院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在18時13分22秒時曾男打了左轉方向燈出現在路口,此時楊男從畫面左方向右方直行前進,雙方發生碰撞,可見曾男是在路口提前左轉,擦撞後自行傾倒,的確是自己失控滑到楊男的行車路線上。
接着,法官舉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警察科技管理學院的事故重建分析研究爲例,指出在車禍發生當下,駕駛人需要至少1.6秒的時間才能做出反應;而根據行車紀錄器畫面推斷,事發路段速限每小時50公里,車輛煞車的阻力系數爲0.7至0.85,以此推算,楊男所需的煞車距離爲22.22公尺,但實際上兩車只相距8公尺,縱使他沒有超速,距離太短也還是來不及反應。
法官認爲,這起事件是曾男不當提早左轉、沒有禮讓直行車,加上操作不慎而自摔,由於事發突然,楊男已經盡力閃避卻還是撞上,理論上並無過失,加上上述種種證據證明,自然也無從要求他負擔過失致死罪嫌的刑責,最終裁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