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淺談調降保險業國外投資上限─兼論健全本土市場之必要
持續放寬國內可投資標種類及相關規範,吸引保險公司資金回臺,是更爲重要的議題。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委員近期提案討論調降保險業國外投資總額,希望由原先最高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45%,降爲最高不得超過25%。
爲何壽險公司的國外投資比重較高,最主要的問題來自於國內固定收益市場投資標的較少,且公司債市場規模較小,基於利率風險管理與資本監理的觀點。銷售長年期保單因而擁有大量長期負債的壽險公司,需要對應負債進行資產負債存續期間匹配,購買殖利率較高且信用評等較佳的債券投資標的是資產負債管理的重點。海外固定收益投資比重偏高是公司爲管理風險和保障保戶下,不得不做出的決定。
■貿然要求壽險業調整資產配置,恐造成重大沖擊
如果國內資本市場無法提供長年期的適當投資標的,修法後保險公司將在資產配置與對應資本監理規定上將面臨重大挑戰,特別是在未來接軌全球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ICS)後,臺灣的壽險公司將需滿足更嚴謹的監理標準,資產負債管理對於公司資本影響將更加重要,此時針對資產配置的規定進行調整將對保險公司造成重大沖擊。
然而,修法調整投資上限提案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吸引保險業的資金返回國內投資公共基礎建設與相關重點產業,提高國內民衆薪資。爲達成這個目的,主管機關也可以優先考慮以下項目:
首先,增加壽險公司國內投資標的選擇性,放寬國內投資資本規範。例如,降低長期股權投資所需的資本計提,制定符合臺灣投資環境的ICS規範。如此一來保險公司就能在保障股東以及保戶的前提下,投入更多於國內投資。不過近年主管機關已經有引導壽險公司投資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相對降低海外投資上限規範,持續放寬相關投資規範與國內可投資標的種類吸引保險公司資金回臺是更爲重要的議題。
■增加國內投資標的選項,放寬相關規範,纔是當務之急
其次,可以考量優先增加退休基金在臺灣公共基礎建設投資的比重。相較於受到高度資本監理的保險公司,長期投資的退休基金更適合作爲這些產業的早期投資人,這也是國外退休基金大多投資一定比重於另類投資金融商品的主要原因。在引導壽險業投資新創重點永續產業前,真正長期投資、無解約風險且在臺灣不受資本監理規範的退休基金,更適合作爲國內公共基礎建設與新興產業的早期投資人。舉例來說,丹麥政府軍公教退休基金(Pension Danmark) 也有做爲早期投資人投資於臺灣風電產業。而壽險公司可以在這些新興產業公司有穩定現金流量後,作爲長期投資人接手退休基金投資這些產業,健全市場,同時逐年調降海外投資比重,達到雙贏的局面。
因此,若要在保障壽險公司的保戶與股東的前提下提高國內投資比重,相關投資規範的修正及搭配退休基金的前期投資以健全國內市場,相較於立法調降海外投資比重更爲關鍵,搭配金融機構與政府的努力,在不損害壽險公司利害關係人權益的前提下,相信未來的投資成效也能有助於實踐公司社會責任與臺灣社會的經濟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