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從如興案論國發基金投資適法性
我國對於產業發展原本就有中美兩國政府換文協定設置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中美基金)與行政院開發基金(開發基金),2006年將二者合併爲國發基金。2010年4月制定《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國發基金的設立依據,並明定的設立是「爲加速產業創新加值,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第29條)
國發會爲該基金的主管機關,宣稱該基金成效斐然,每年都挹注國庫大量的金額。惟盈餘多來自臺積電,依據《行政院國發基金2021年年報》,國發基金2021年繳庫金額170億元,臺積電2020年股利10元,國發基金第2季季報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持股比例仍有6.37%水位,等於持有逾16.5億股,國發基金進帳約165億元,國發基金繳庫金額幾乎都是由臺積電貢獻。而且除了臺積電外,國發基金還有投資兆豐金控、彰銀、中華電信、臺灣高鐵、華航、陽明海運、中鋼、世界先進等高股息企業,足見國發基金許多投資都呈現虧損。
進一步觀察係爭投資案,如興從事牛仔褲代工廠,牛仔褲產業低迷前景堪憂,投資價值偏低。加上其屬勞力密集產業,根據其官網生產據點遍佈中國大陸、柬埔寨、緬甸、坦尚尼亞、尼加拉瓜與薩爾瓦多等發展中國家。檢視其是否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範,投資如興實難達成 「加速產業創新加值」或「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二大設立宗旨。
該條例第30條並限定投資以下用途:一、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投資於產業創新、高科技發展、能資源再生、綠能產業、技術引進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事業或計劃。二、配合國家產業發展策略,融貸資金於產業永續發展、防治污染、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效應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輔導計劃。三、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計劃之投融資或技術合作支出。四、協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爲經濟發展、農業科技發展、社會發展、文化創意發展、引進技術、加強研究發展、發展自有品牌、培訓人才、改善產業結構及相關事項所推動計劃之支出。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覈准者。如興也很難符合上述用途。
投資如興案早就被媒體與民代批評多年,2017年斥資14.88億認購如興股票,投資後每年均大幅虧損,國發基金持股比重近一成(9.77%),身爲該公司最大單一股東,卻無動於衷。還推託無法查帳,已善盡董事監督管理職責及保障股東合法權益。事實上,從如興財報中就可看出端倪,近年各季的各項現金流量表不是極低就是呈現負數,可看出經營有很大的問題。
此外,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基金投資持有期限以5年爲原則,並應於投資時與其他投資人或被投資事業約定。」國發基金投資如興時,是否有訂立「退場機制」;且該投資案已超過5年,原則上應重新檢討,國發會似無進行檢視工作。
從以上分析可知,該投資案問題重重。國發基金投資前審查顯有疏漏;投資後不察如興經營不善,未及時退出,導致基金嚴重虧損。監察院應介入調查,追究國發會違法失職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