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了 石斑魚運搬船濫「魚」充數 漁業署開罰
中國大陸日前以檢出禁藥爲由,全面禁止我國石斑魚出口。(報系資料照)
中國大陸日前以檢出禁藥爲由,全面禁止我國石斑魚出口,經漁業署追查認定,我國籍2艘漁船運搬石斑魚來源的養殖漁民與裝卸清單所載養殖漁民不符,已違反「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規定,各核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涉嫌違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也移送檢調釐清。
兩岸雙方在1999年簽定「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提供兩岸農產品貿易檢疫檢驗聯繫溝通平臺,漁業署在2014年訂定「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輔導有意願的養殖漁民依要點辦理登錄管理作業,並公告「輸大陸地區石斑魚養殖場合格登錄名單」,而我國漁船運搬養殖活魚至中國大陸地區均依「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取得作業許可,漁船出港前需申請當航次裝卸清單,內容需載明當航次共同合作運搬養殖漁民、及其生產養殖活魚之種類及運搬數量。
漁業署提及,該2艘漁船前於2021年底曾發生類此事件,漁業署已依法核處「海○」漁船18萬元及「金○○26號」漁船6萬元罰鍰有案,該2漁船再次違規,已嚴重損害我國水產品內外銷形象,亦影響廣大養殖漁民及相關周邊產業生計,故加重處分罰鍰金額至最高15萬元。另就其申報不實行爲涉嫌違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全案事證也移請檢調單位偵辦。
漁業署養殖漁業組副組長陳文深表示,此次裁罰的案件皆是接到中國大陸通報檢出禁藥後,清查後發現運搬船申報不實,並已裁罰,至於養殖戶是否也有不實申報等情事,目前也與運搬船一併移送檢調釐清。
漁業署代理署長範美玲表示,後續將在2個月內溝通幷包括包括建立種苗場認驗證制度、推動漁民自主檢驗,運搬船的業者推動出口前活魚自主留樣及檢驗等精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