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國榮涉龍邦炒股案 二審判賠投資人7532萬餘元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龍邦炒股案,投保中心受損害的投資人委託,提告求償7532萬餘元,一審判朱國榮等人全額賠償,二審今天維持一審認定,仍判朱國榮等人應全額賠償,可上訴。

涉及多起炒股及內線交易案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因潛逃通緝中。

判決指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主張朱國榮等人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起至102年1月11日連續以高價買入、相對成交等方式,操縱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價。

投保中心另指控,朱國榮等人還以大舉收購龍邦公司認購權證方式,間接拉擡龍邦公司股價,導致投資人買進龍邦公司股票,因而受有損害,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揭示投資委託並求償新臺幣7532萬4800元。

一審的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朱國榮等人應全額賠償投資人。朱國榮等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二審判決。

二審認爲,朱國榮等人利用人頭帳戶以高價買進龍邦公司股票,影響股票成交價格上漲,並有相對成交情形,應連帶賠償投資人所受損害。

二審指出,應以101年11月23日操縱行爲開始前1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即每股19.585元當時龍邦公司股票的真實價格;依此計算結果,仍判決朱國榮等人應連帶賠償7532萬48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