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軒/有法律規範 你才能呼吸着「自由」的空氣

臺大校長爭議到底誰說的對?自由與法治是互斥還是相輔相成?(圖/記者張一中攝)

最近,「自由」這兩個字,似乎非常熱門

就拿近期受矚目的臺大校長一案來說,臺大校方以及本來的當選人管中閔,認爲教育部的做法侵害了臺大的「大學自治」,損及了臺大的「學術自由」。然而做爲全國教育主管機關的教育部,拿出了法條告訴大家,雖然《大學法》授權各公立大學可以自己訂定辦法來對內部人事做出決定,但最後依然要將結果送回教育部做最後聘任,所以教育部其實是有權力可以決定接受或不接受的。

撇除法條解釋或是政治立場判斷,這次的事件正好可以給我們一個機會來思考:究竟「自由」與「法治」之間,存在着什麼樣的關連?他們是互斥的嗎?還是相輔相成呢?

我們就舉一個例子來看:一名政大外交系學生對於該系某教授的授課與考試方式不滿,而在民國86年11月26日,在政大貓空行館BBS站上,以「另一種形式的強暴」爲題PO文,指摘某教授抄襲學生的上課摘要,以供自己論文的使用,同時並將相同的文字內容寫成大字報張貼在政大言論廣場看板上。

而據某教授表示,他並無該名學生所指摘的抄襲情事,而他也要求該名學生提出事實證據,但該名學生提不出來,因爲這已經涉及對自己的誹謗,所以某教授也希望該名學生道歉,然而被拒絕,故某教授決定對該名學生提出告訴。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的結果中,法官認定該名學生連續散佈毀損他人名譽的不實言論,構成加重誹謗罪,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念其初犯,最後僅判決拘役55天,並得以每天300元罰鍰易科罰金。不過,該名學生不服氣,繼而提起上訴,因爲他認爲,他在校園網路上所發表的言論是爲了「公衆利益」,因此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這樣的理由顯然不被法官所接受,故而二審定案,仍維持原判決。在判決書上,法官說明路上的不實言論和指控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內,所以這樁臺灣第一件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依誹謗罪判決的案例,也就這樣成立了。

網路的言論自由經常是引起爭議的話題,反對管制者認爲網路是一個公開且自由的平臺,言論自由是至高無上的原則,不能容忍有任何勢力介入其中,然而支持者則認爲網路也是實體社會的延伸,而法律在實體社會中對於言論的規範,自然也應該要一體適用。

從上面這個案例可見,在法律見解上,所謂的「自由」,其實是要奠基在法律規範之下的,但這並不是對人權的限制,其實是一種保障,因爲當每個人、每個團體主張「自由」時,無可避免的一定會侵犯他人的領域。爲了保護其他人不被他人的主張所傷,纔有法律的規範來畫出一條界線。這也是爲什麼我們的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的精神。如果沒有法律的規範,今天我們當成跟呼吸一樣自然的「自由」,其實一點都「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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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軒,從學術界踏入政治圈的七年級生,期許自己能用文字改變一點世界運轉速度。本文不代表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