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評估等訴證監會行政處罰案,北京金融法院一審宣判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2025年1月2日,記者從北京金融法院獲悉,2024年12月25日,由該院審理的原告徐某及深圳某資產評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下稱某評估公司)與被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即證監會)行政處罰案,一審宣判。經審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北京金融法院的案情描述,記者查詢注意到,該案涉及的正是被稱爲“虎年首隻退市股”的*ST新億(全稱爲新疆億路萬源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造假事件。

2023年11月23日,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82號顯示,經查明,中洲評估(即深圳中洲資產評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在從事*ST新億的控股子公司韓真源評估項目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相關準則及指導意見等,未勤勉盡責,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彼時做出兩項行政處罰決定:一是責令中洲評估改正,沒收其業務收入59.405941萬元,並處以178.217823萬元的罰款;二是對徐某等三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0萬元、50萬元以及30萬元罰款。

此後,中洲評估及徐某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證監會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徐某及中洲評估仍不服,以原告身份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處罰決定中對原告的處罰內容,免除對原告的警告、免除或減少對原告的罰款,並撤銷被訴複議決定。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爲,證券服務機構作爲證券市場的“看門人”,應承擔覈驗驗證、專業把關等義務。保證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是保障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而證券服務機構是平衡發行人、上市公司和公衆投資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證券市場治理體系的關鍵環節。證券服務機構作爲投資者利益的保護者,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遵循誠信、獨立、勤勉、盡責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履行審慎覈查義務,獨立發表意見。

同時,原告方在出具評估報告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存在允許他人以本機構名義執業,簽字評估師未實際履行評估程序,評估底稿不真實、不完整;二是對韓某源的房屋建築物評估程序存在缺陷;三是對韓某源的剩餘土地使用權評估程序存在缺陷;四是存在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爲評估結論;五是評估說明事項存在遺漏重要條款內容。

關於原告徐某責任一節,北京金融法院認爲,根據徐某在行政程序中的詢問筆錄可知,徐某爲該項目的承攬人,對項目的費用、接洽、如何評估以及預設的評估結果等都具有決策權,故證監會認定徐某作爲該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無不當。對原告的相關主張北京金融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金融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上述判決。據悉,目前該案處於上訴期。

編輯 潘亦純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