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臺青抗罰勝訴
27名臺灣民衆擔任大陸社區主任助理,被內政部依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罰10萬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罰。圖爲廈門海滄臺胞社區主任助理上崗儀式,35名臺青接受聘書。(中新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罰5大理由
曾雅琦等27名臺灣民衆,因在大陸福建廈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遭內政部認定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各開罰10萬元,27人不服提告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內政部扼殺人民工作權及思想自由,來防堵「不明確」的威脅,不符比例原則,且有違憲之虞,6日判決全部撤罰。可上訴。
被指違兩岸條例 27人不服提告
27人平均年齡不到30歲,前年9月至2019年3月駐點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專職參與社區治理工作,領取人民幣1萬至2萬3000餘元不等月薪。內政部認爲曾女等人職務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監督,居委會又是大陸政府基層組織,屬禁止任職的黨政軍機構,依兩岸條例裁罰每人10萬,曾女等人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
北高行審理後認爲,依據大陸法規,居委會肩負宣傳國家政策、治安維護等任務,協助推動公衆事務,接受政府指導、經費支應,可說是「準行政化組織」,確實屬黨政軍機構。但曾女等人的工作內容是提供社區規畫意見、企畫發想,不參與居委會實際運作,性質類似顧問,沒有政治性任務,也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難認定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
未危害檯安全 保障人民工作權
內政部指該職務涉及「31條惠臺措施」,是大陸統戰手法之一,招聘條件也載明需認同「九二共識」,曾女等人已成爲陸方政治宣傳工具。但合議庭認爲,臺灣面對統戰威脅,應該要更民主、更開放,藉由深入接觸與交流,才能實際瞭解兩岸制度差異,進而鞏固臺灣人對民主制度的自信,若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等理由自我退卻,拋棄民主基本價值,反而會分化臺灣社會,讓陸方達成目的。
判決理由說,臺灣是民主開放的社會,民衆資訊管道暢通,見多識廣,具有充分判斷能力,內政部逕自認定曾女等人已成爲陸方宣傳工具,又未具體審視他們的工作對臺灣有何不利影響,就以裁罰手段全面禁止臺人從事該職務,形同以扼殺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來防堵「不明確」的統戰威脅,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侵害人民思想 恐有違憲之虞
合議庭並指,招聘條件要求認同「九二共識」,只是陸方處理涉臺事務一貫手法,宣示意義的成分較大,且是否認同「九二共識」,純屬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若以此爲裁罰理由,形同懲罰個人政治立場,違反釋字567號解釋意旨,侵害人民思想自由,有違憲之虞。內政部以陸方舉措,認定27人擔任「社區主任助理」職務,屬陸委會2004年公告所揭示的三原則範疇,並據以裁罰,沒有理由,應撤銷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