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課長涉貪復職無望提告 經濟部少1程序讓他逆轉討回108萬

臺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扯出其他弊案,黎姓課長被控採購收賄羈押9個月,中油處分停職,黎交保後爭取復職被中油打槍,提民事訴訟跟中油追討停職全薪及復職前薪水共108萬元,一審判黎男敗訴,上訴二審後逆轉,今高雄高分院改判中油應給付108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黎男爲中油儲運課長,前年2月間,檢調查出黎辦理的「自記式長期紀錄液位/溫度計及偵測儀一批」換購案涉貪,黎男護航廠商得標,將兩種不同產品並同一標案招標,廠商得標後,再交付20萬元給黎男。

檢調偵辦後,認定黎男收賄,同年2月25日經橋頭地檢署聲押禁見獲准,直到同年11月11日才以25萬元交保停押。

黎男涉貪被羈押近9個月,中油公司依內部「工作人員考覈獎懲注意事項」處以停職,停職期間僅領3分之1薪水,換算每月約3萬2000多元。

黎男交保停押後向中油爭取復職,但全案目前仍在橋頭地院審理中,黎復職無望,他向立委陳情也無果,去年4月間向中油提告,認爲他交保後停職原因就消滅,中油要補給他停職期間未領的全薪,合計108萬餘元。

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爲中油復職規定是指「未受徒刑之執行者」,黎男涉貪一案仍在審理程序中,判決尚未出爐,並不符公司復職規定,因此黎以停押爲由申請復職,並無任何憑據,判黎男敗訴。

他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今下午宣判,合議庭認爲,依據公務員保障法,公務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3個月內內得申請復職,停職及復職與否,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另外,經濟部於黎男交保後將他移付懲戒,也未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另作成停職處分;而懲戒法院受理後,經濟部去年2月雖發函建請停職,但懲戒法院僅於9月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並未依法裁定停止黎男職務,因此黎從移付懲戒起,就不具備任何停職事由。

合議庭認定,黎男交保後停職事由就消滅,符合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復職要件,黎於2022年11月14日申請復職,中油便要依法於30天內通知他復職,以此計算,黎復職時間應爲2022年12月15日,中油應補發他剩餘3分之2薪水,判中油應依黎男請求,給付108萬8595元薪資確定。

煉製事業部外觀。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