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病理髮展基金會提告討前董事長千萬元退職金 二審勝訴

病理髮展基金會提告討前董事長千萬元退職金,二審勝訴(示意圖,達志影像)

病理髮展基金會前董事長陳炯鬆在2013年依董事會決議,領取1439萬多元的退職金,引發爭議後,基金會提告討回,一審敗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該董事會未經衛福部覈定,決議無效,逆轉判陳須返還1439萬多元。可上訴。

醫療財團法人病理髮展基金會主張,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或轄下臺北病理中心工作規則就董事長退職金之發放無明確規範,且未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經衛福部覈定、備查,董事會自無權限決議發放董事長之退職金。

基金會指出,董事會在2013年10月18日作成發放陳炯鬆董事長的退職金之決議,衛福部不予備查,且要求基金會追回退職金,足徵該決議無效,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陳男返還退職金1440萬元本息,但一審判決駁回,基金會提上訴。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基金會是政府捐助設立之醫療財團法人,應受主管機關衛福部監督其業務執行,衛福部在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就其主管法人董事長之支薪,2013年8月23日訂有規定,衡酌董事長屬性、民間薪資水準等因素訂定薪資基準,送衛福部覈定或備查。

高院指出,本件退職金給付目的同退休金,性質上爲延期後付薪資,應適用衛福部在2013年的規定,由董事擬議董事長退職金基準,送衛福部覈定或備查後始得生效,程序未完備前,董事並無權限決議發給董事長退職金或定其數額,該決議爲無效,陳男須返還1439萬9000元的退職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