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組織財務造假致投資者受損24億餘元,多人被判刑

本報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三件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示會計、審計、保薦、法律、資產評估等各類中介組織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案例中有一起涉及的上市公司疑似爲康美藥業(600518.SH)。涉及的中介組織疑似爲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

該案件覆蓋了當前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的主要類型,涵蓋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組織人員的多種犯罪手段。包括按照企業預先設定的數據“量身定製”審計報告或者評估報告,覈查驗證“走過場”、不履行必須的審計覈查程序,以及主動配合、協助企業修改財務數據,甚至指導僞造審計證據等。

其中,康美案是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確立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後的首單案件。

案情顯示,康某藥業委託廣東正某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珠江所”)對其2016年度、2017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珠江所委派被告人蘇某升擔任項目經理,被告人張某璃、楊某蔚作爲簽字註冊會計師。

2016年至2018年期間,爲完成公司每年業績增長20%的目標,康某藥業實際控制人馬某田(另案處理)組織、指使財務人員實施財務造假,並將造假數據記錄進賬務信息系統即金蝶系統。

在審計過程中,蘇某升、張某璃、楊某蔚明知康某藥業存在業務管理系統即捷科系統而未予以關注,也沒有對捷科系統與金蝶系統中的數據是否存在差異進行審覈,直接採納金蝶系統的數據作爲審計依據。

此外,蘇某升作爲現場項目經理,在審計過程中配合康某藥業攔截客戶往來款詢證函,造成詢證函回函率較低,並接受康某藥業僞造的客戶走訪記錄、詢證函回函和銀行流水等作爲審計證據,出具審計報告初稿。

據悉,蘇某升在審計期間,收取康某藥業贈送的蟲草等貴重藥材,多次讓康某藥業財務人員報銷其私人費用,合計6萬餘元。

張某璃、楊某蔚作爲簽字註冊會計師,分別擔任項目二級複覈、三級複覈。二人在對審計項目進行復核時,對銀行詢證函回函內容矛盾且沒有銀行印章、不同稅種的同一計稅基礎申報數額明顯差異、抽取樣本中數十份銷售合同主要條款爲空白且合同金額遠低於賬務確認金額、數個不同客戶應收賬款回函寄件人均爲同一人,且寄件人爲康某藥業財務人員等諸多問題均未發現,簽字同意出具標準無保留的審計意見。

最終,珠江所出具的康某藥業2016年、2017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康某藥業將珠江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臺進行披露。經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測算,康某藥業的虛假陳述行爲導致5萬餘名投資者受損,損失總金額24億餘元。

2021年12月,蘇某升、張某璃、楊某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張某璃、楊某蔚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蘇某升在二審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據透露,在馬某田案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依法配合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促進統一損失認定標準,促使責任人員賠償投資者經濟損失。

2021年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康某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特別代表人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康某藥業向5萬餘名投資者承擔24億餘元的賠償責任,其中,珠江所及其合夥人、簽字註冊會計師分別在5%至100%不等的賠償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22年6月24日,揭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蘇某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張某璃、楊某蔚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2年12月30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蘇某升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張某璃、楊某蔚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十萬元。蘇某升提出上訴。2024年2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考慮蘇某升在二審期間具有認罪坦白、積極繳納罰金、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改判蘇某升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數據顯示,自2021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財務造假相關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至11月,起訴82人,同比增加78.3%。2021年以來,最高檢共掛牌督辦31件重大財務造假案件,向地方檢察機關交辦了一批財務造假案件。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廳長杜學毅就這些典型案例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從發案情況看,當前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犯罪主要集中於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業務領域。發佈這批案例,意在以案釋法,警示引導中介組織從業人員依法依規履行職責,謹守“不作假賬”的底線,不觸碰法律紅線,促推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助理編輯:朱會珊 審覈:杜麗娟 校對: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