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不動產佣金 要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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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得到的佣金收入或酬勞,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的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近來房地市場推建案,團購買屋興起,另外,預售屋也盛行紅單交易,現行紅單交易多由無牌的個人仲介承攬。因此,若個人仲介收取建商給付的紅單酬勞屬於佣金收入,個人仲介也要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以課稅。
國稅局指出,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付給仲介人。而仲介人取得佣金收入後,如沒有辦法提出仲介時所花的各項成本憑證,則可依財政部發布一般經紀人執行業務費用標準20%,按佣金收入,以20%計算爲必要費用,餘額就視爲仲介所得額,須並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當然,如能舉證磋商時油資、電話費、影印費、雜費等認列支出,且核可採計超過20%佣金金額,則可以列舉方式較有利中間仲介人。
該局舉例,老李欲出售名下不動產,小陳獲悉後居間仲介張董以新臺幣2千萬元價格購買,小陳也協助老李辦理相關簽約事宜,事成後老李在2021年給了小陳60萬仲介費,因沒留單據,無法舉證費用,也搞不清楚如何申報所得。小陳向國稅局洽詢後,依財政部發布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認佣金收入的20%共12萬元爲必要費用,扣除必要費用後,申報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爲48萬元,並同小陳自己當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即使未隸屬任何房仲業者,而有居間仲介不動產收取報酬或其他類此性質之對價者,即屬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行爲,所取得之收入核屬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居間介紹他人買賣房地而有收入,即使只是幫忙,本身不是仲介從業人員,仍屬於執行業務收入佣金,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規定,以免漏報該項所得,一旦經查獲,除依法調整補稅外,還得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