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飆113公里遭重罰 騎士以這理由撤銷處分啪啪打臉

陳姓男子騎大型重機在臺中市北屯山區狂飆113公里,遭處8000元等重罰,竟以「警52」標示被遮蔽爲由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認標誌尚屬明確,且陳男應自知路段最高限速,違規事實明確,駁回請求。(翻攝南投埔里分局官網/王煌忠臺中傳真)

陳姓男子騎乘大型重機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時速飆到113公里,遭測速照相後告發,裁處8000元、記違規3點並吊扣牌照6個月,陳男以「警52」標誌遭植物遮蔽爲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法官認爲,該路段限速50公里均無變動,且限速標誌未完全遭遮蔽,駕駛人不能因自己車速過快致視野角度受限,即可免責,駁回陳男之訴。

判決書指出,2022年12月20日下午3點多,陳姓男子騎大型重機行經臺中市北屯山區,以時速113公里行駛,遭測速照相拍下,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陳男行車速度超速63公里,裁處罰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牌照6個月。

陳男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52」標誌被植物及藤蔓遮蔽面積超過一半以上,且拍照檢舉當時爲下午3點多,山區光線昏暗,且戴安全帽,讓駕駛人有辨識上之障礙,不符合道交條例「明顯標示」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官認爲,該「警52」標誌已設置在雷達測速儀前方100至300公尺前,陳男行經該處,應能判斷其意涵,其主張「警52」標誌遭遮蔽,致不清楚前方有測速取締等語,洵非有據。駕駛人駕駛車輛,本應隨時注意道路上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自無因自己車速過快致視野角度 受限即可免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本件「警52」標誌尚屬明確,陳男亦應知悉該路段最高速限僅時速50公里,其違規事證明確,臺中交裁處依法所爲原處分並無違誤,陳男訴請撤銷,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如不服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