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院專家: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是幫助民營企業樹立長久信心的“關鍵一招”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郭春麗 吳薩 張銘慎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提出“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這是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致力於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重要體現,是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的重要舉措。正在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的《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主動迴應社會期待和民營企業關切,着力創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是幫助民營經濟樹立長久信心、提升內生動力、釋放創新活力的“關鍵一招”。

研究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我國民營經濟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改革開放40多年來,民營經濟從小到大、由弱變強,在穩增長、促創新、增就業、保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爲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續加強頂層設計,強化政策引導,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文件,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亟需制定一部聚焦民營經濟的法律,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舉措用法律形式確認和固定下來,總結實踐經驗,鞏固改革成果,補齊短板弱項,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思路清晰、體例科學、內容務實,切實強化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保障,有利於增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發展信心。

從制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

一是切實把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落實下來。《決定》在強調健全各類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機制的同時,要求完善民營企業融資支持政策制度,健全民營中小企業增信制度,支持有能力的民營企業牽頭承擔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向民營企業進一步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同時要求加強對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專設“投資融資促進”和“科技創新”兩章,將《決定》中對民營企業使用資本、技術、知識等生產要素要平等支持的要求予以機制化,規定“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支持有能力的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承擔重大技術攻關任務,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支持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共性技術平臺開放共享”。

二是切實把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落實下來。《決定》提出要深入破除市場準入壁壘,推進基礎設施競爭性領域向經營主體公平開放,完善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長效機制,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專設“公平競爭”一章,並規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出臺政策措施應當經過公平競爭審查”“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爲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行爲”,將《決定》中完善市場準入的要求制度化,並在“法律責任”章中,就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未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出臺政策措施、在公共資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情形設置法律責任。同時,在“投資融資促進”一章中規定了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的有關條款。

三是切實把同等受到法律保護落實下來。《決定》強調完善產權制度、加強產權執法司法保護,並提出“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專設“權益保護”一章,將《決定》中對產權保護的無差異性、長期性和一致性要求予以法條化,並就執法司法操作層面的內容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規範異地行政執法行爲等作出明確規定。

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穩定的發展環境和良好的社會氛圍關係着民營企業的發展預期和信心,《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規定,“引導形成尊重勞動、尊重創造、尊重企業家的社會環境”,“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先進事蹟的宣傳報道,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參與評選表彰”,通過講好企業發展故事,傳播新時代民營經濟發展聲音,弘揚企業家精神,將有助於引導全社會正確認識民營經濟的重大貢獻和重要作用,營造充分尊重、關心支持民營經濟的良好社會氛圍。

針對近年來社會上出現的一些否定和弱化民營經濟的錯誤言論甚至捏造、散佈虛假信息的現象,《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同時進一步壓實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要求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置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信息。此外,明確侵權人法律責任,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實際損失時,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進一步提高相關行爲的違法成本,對違法行爲形成有力震懾。

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重要力量。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不僅是我國民營經濟發展歷程中的大事,也是加快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事,將爲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爲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貢獻民營經濟更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