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施明德向阿輝伯討1.5億 陳茂雄判賠
前考試委員陳茂雄兩年前在報紙上發表文章,指稱施明德曾要求前總統李登輝贊助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買辦公室,但遭李拒絕。施認爲陳所言不實,侵害他名譽,臺北地院十日判決陳須賠償七十萬元。
曾擔任李登輝之友會全國總會執委、考試委員的陳茂雄教授,分別在一○○年四月十八日、廿日,在臺灣時報及自立晚報發表專論表示,施明德任民進黨主席時,曾開口向李登輝要一億五千萬元來買辦公室,李並不答應,因爲沒有人有那筆財力送給民進黨。
施明德說,陳這些不實的言論,未經查證,讓社會大衆誤認他是一個貪婪、僞善、下流的騙徒政客,致使他的名譽受到嚴重貶損,精神受到莫大痛苦,因此要求陳茂雄賠六百萬。
陳茂雄辯稱,施明德曾在電視上說,李登輝欲贈送一億五千萬元,但被施拒絕。他向李查證後,李登輝告訴他,當初是要出借辦公室給民進黨,並沒有贈款一事,他覺得施所言與事實不符,纔會在媒體發表文章以釐清,並沒有故意詆譭施的名譽。
北院審理後認爲,李登輝從未說過施向他開口要過贊助款,但陳卻在未經求證、確認的情況下,僅憑個人主觀臆測及推論,輕率發表不實的文章,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的義務,昨日判決陳應賠償施明德七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