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大學教授林建智:倡九大革新 公平待客原則 要懂治理客戶
金管會力推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業公平待客原則,但施行至今卻變成惡客濫訴層出不窮、強勢企業納入保障造成資源浪費,排擠到真正弱勢者的需求。當年金保法起草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林建智20日指出,「尋求衡平救濟者必須清白」,公平待客不該被無限上綱,他並提出九大革新。
林建智指出,2011年他參與起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也見證「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從無到有,2015年金管會又訂定了「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然而,「既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爲何還要有公平待客原則」?他憂心當公平待客原則定位不明、法治體系背景不同,將矯枉過正、無限上綱,反而造成各界困擾、被誤用,成爲惡客勒索金融業的工具。
林建智認爲保險業不僅要「公司治理」也要會「治理客戶」,他提出九大革新建言。一、重新界定金融消費者範疇,交易應限於特定目的、得設例外同意機制。「客戶」與「消費者」本就有不同,不可混爲一談,臺灣僅以專業知識與財力門檻爲判斷,不似先進國家以「交易目的」標準。
二、要建構公平待客原則的基礎,應與法令遵循明確區隔、評覈機制應客觀公正。公平待客原則屬行業自律,有納入公共監理的必要嗎?評覈方法未能公開透明,淪爲行政裁量,無限上綱的結果徒增金融業成本,最終也是轉嫁消費者。
三、加強金融惡客之防制,增訂「濫訴不受理」機制、「濫訴費用負擔」機制,可參考英國採有條件收費,防止濫用。四、修正綜合評分值計件標準:應增列不計件態樣、應依歸責程度而有不同。未來將以公平待客評覈結果取代。五、金融教育的推動,提升金融常識水平、加強金融消費道德倫理。
六、界定評議「適格申請人」,除金融消費者外,增加中小型企業、慈善機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人。七、增訂金融評議排除標準:依專業知識、財富規模、交易規模來排除有優勢地位或專業能力的企業法人。
八、落實收費的合理性:考量個案之歸責性、消費敗訴,評議中心代付、評議中心管制紀錄不良、評分過低者(惡客防制)。現行仲裁費用是由評議中心收,再跟敗訴的業者收,消費者完全沒有理由的話,業者要付最低消費2萬元、若消費者有理由的話業者要付7、8萬元,這都成爲惡客勒索業者的籌碼。可參考英國制度,金融業繳年費,而個案若顯著無理由者負擔部分費用。九、引進付費評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