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運鵬/你我都可能碰上的惡法─沒有洗錢,卻被坑錢
▲攜帶超額外幣,通關時錯誤申報或沒有申報,海關將全數沒收。(圖/記者周宸亙攝)
文/鄭運鵬
這是十年前我試圖修法的未竟之功,但十年來相關機關的公務員,觀念還是沒有改變,甚至想變本加厲,令人失望。
民國96年4月一位張姓國人,攜帶外幣入境並依法申報,然出境時因不知海關申報作業修改,誤以只須於入境時申報一次即可,攜帶同一筆外幣出境即未再申報,結果就被沒收全數相當於新臺幣1千多萬的日幣。在接觸案例後,研究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發現這個行政處分天條「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具有三項嚴重的瑕疵。
第一、選擇性處罰:攜帶超額外幣、人民幣出入國境依規定應向海關申報,雖已行之多年。但每年仍發生多起旅客因不諳法令,忽略申報或未誠實申報造成鉅額損失。反之,若攜帶超額新臺幣入出境,則是退運,沒有任何罰則也不沒入,兩相比較顯然有失公允。
第二、沒有補救措施:旅客不論原因,只要通關時錯誤申報或沒有申報,一過海關,全數沒收,完全不需法院判決就失去全部財產,也沒有任何救濟程序(例如,再申報或罰款)。
第三、違反比例原則:通樣在外匯管理條例中,銀行違反行政院發佈關閉外匯市場的緊急命令時,最高也只罰新臺幣3百萬元罰鍰,但這種超額沒入卻無金額上限,最高的紀錄曾被沒入新臺幣1,480萬元。
其實,不管是哪一國旅客不實申報財務,都有完全不同的理由,甚至我們很難想像得到,例如當下精神狀況有問題、怕被假公務員詐騙、完全聽不懂看不懂中英文、以爲入境申請過出境就免辦,當然,也有犯罪的可能。但是,除了犯罪所得,沒有任何一項原因應該被政府完全沒入,這纔是真正的財產權。
十年前就提案修改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將旅客攜帶外幣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改爲罰鍰以50萬爲限。無奈,行政機關只想便宜行事,不接受修法,反正沒收的不會是他自己的財產。
最近,法務部爲符合國際防制洗錢規範,全文修正洗錢防制法,配合這次的修正草案,也將入出境時攜帶超額新臺幣也納入沒入規範。而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0條第三項「外幣未依第一項之規定申報者,所攜帶之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其實就是抄自惡法「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
▲老闆帶900萬日幣當員工年終獎金回臺,超額被海關扣押。(圖/資料照)
目前民衆攜帶外幣或現金出入境,共有三個相關法律規範,一是管理外匯條例、二是洗錢防制法的「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三是關稅法授權的「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有「三規競合」的現象,但卻都以「沒入」作爲處罰的唯一手段。
日前在洗錢防制法逐條審查時,質詢法務部次長,請教他過去三年海關沒入金額有新臺幣約7.6億元,件數有138件,法務部有無進行洗錢的犯罪調查?起訴幾件?不起訴幾件?法務部次長完全無法回答。顯見,法務部只想便宜行事,透過行政處分,以沒入的高額,作爲洗錢防制的業績,卻完全不進行犯罪偵查。
我們以法理徵詢了法務部、金管會、財政部,他們無力辯護,最後都推給中央銀行,聲稱央行是外匯管理主管機關。果然中央銀行是最頑固的大魔王,央行代表只表示「這樣會影響匯率」、並說「緊急命令時對違法銀行的三百萬罰鍰,的確是不周延的法律」。
然而,三年區區7.6億的新臺幣,和央行外匯存底4367億美金相比,根本影響不到任何一點點匯率波動。央行官員只出一張嘴,反正是海關在執行沒入作業,對於其他國家的外匯管理,以及旅客攜帶外匯入出境的管理規定,根本都不做功課。
以美國的相關規定,遊客攜帶超過一萬美元現金、旅行支票或者其它貨幣形式等,都須向海關申報,並對現金的來源作出合理的解釋。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全部被查扣。但是當事人可在30天內,檢具理由申請發回,經調查若無洗錢犯罪,其罰款最高50萬美元(通常罰款爲查扣金額之十分之一)。若是涉及洗錢罪則面臨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樣做法,檢察官可能會很累,但纔是防治洗錢的最佳手段。然而,官員只想沒入了事,根本沒有考量被沒入旅客的權益,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身家財產。
在世界洗錢犯罪防治的潮流之下,對於民衆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金或是其他有價證券,應該有更完整的規範,若是能統一在一個法律規範下,纔有依循基準。只是,四個主管機關法務部、金管會、中央銀行、財政部在研擬方案時,首先,就是要拋棄「沒入,我就沒事」的官僚心態,13A的彭總裁,您聽到這件「小事」了嗎?
●作者:鄭運鵬,民進黨立法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公司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