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殺人案生死辯 律師:程序違法不應判死
▲高等法院7日上午9點,召開鄭捷殺人案生死辯論庭,創首例提訊鄭捷。(圖/記者楊佩琪攝)
臺北捷運隨機殺人案,最高法院7日上午召開言詞辯論庭,也就是俗稱的「生死辯」,並且首度提訊鄭捷到庭。鄭捷是否應該被判死刑,檢辯雙方爭論激烈。律師主張,包括偵訊程序、訴訟程序皆違法,光是一開始偵查中就沒讓鄭捷的辯護人到場協助,違反兩公約,不得判處死刑。
結至中午爲止,鄭捷都還未做出陳述,由律師、檢察官針對二審爭執點部分進行辯論。律師提出爭點包括,高等法院審理違反訴訟程序,並且侵害憲法保障被告訴訟權。例如,鄭捷在警方訊問後纔有律師到場,羈押前、進行精神鑑定前,都沒有辯護人在場協助。依照兩公約「在死刑案中,都必須要提供法律的援助。如果被告在偵查中沒有辯護人協助,是違反公約,不得判處死刑。」
▲鄭捷的委任律師認爲,從偵訊、審理過程中都出現重大程序瑕疵,按照兩公約,鄭捷不應被判死刑。(圖/記者楊佩琪攝)
而羈押過程中,臺北看守所也一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況且國家沒有做到確保「無罪推定」積極推定義務,也違反公正公約。另外,在臺北看守所,由心理師彭瑋寧對鄭捷進行8次心理鑑定諮商、會談,對被告是否判處死刑有一定關聯和影響,但爲何法院要限制、隔離辯護人對彭瑋寧詰問,已經嚴重侵害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
律師也強調,鄭捷在警方訊問完畢後,才被告知法律上享有的權利,警方更沒有告知可以拒絕夜間偵訊,恐怕涉及違法疲勞偵訊,因此自白內容不應具有證據力。而警方在搜索鄭捷位於東海大學宿舍時,也在鄭捷簽下搜索同意書前就進行,還是夜間違法搜索,對憲法保障人民住居安寧、自由有嚴重傷害,因此也不具證據力。
最後針對臺大醫院對鄭捷進行多次精神鑑定。律師認爲,醫師對鄭捷實施侵入性血液檢查,並且讓鄭捷服用鎮定劑,檢方、警方也沒有得到「鑑定留置票」,因此臺大的鑑定報告沒有證據力。況且法院對於報告中明白表示應該詳加調查事項,也拒絕調查。
對於律師提出爭點,檢方部分由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反駁,看來似乎情緒有些激動。朱朝亮認爲,犯案當時,鄭捷並沒有心神喪失、精神障礙或具有原住民身分,一定得強制安排辯護,何況進入地檢署,檢方已經告知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也有法扶律師到場,並沒有律師所稱的違法。朱朝亮強調「公正公約中指的適用審判中,這裡講的法律並非學說,沒有所謂偵查中就要選任辯護人的問題。」
至於審理過程中是否違法隔離、限制證人與辯護人詰問,朱朝亮表示,彭瑋寧並非合格專業心理師資格,只是社工員,沒有鑑定資格,況且彭瑋寧曾打電話給審判長,表示不想要再看到鄭捷,鄭捷對此沒有意見。
另外,針對警方是否有違法夜間偵訊、違法搜索,朱朝亮強調,鄭捷本身同意夜間偵訊,還說「我雖然有點累,但我有照自己的意思回答。」可見警方並沒有脅迫、更沒有不告知權利的狀況。搜索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只要當事人同意即可,鄭捷也同意。
▲檢方表示,鄭捷在犯案時,很清楚自己在做什麼。(圖/東森新聞)
而臺大鑑定報告有部分,朱朝亮表示,鑑定報告不需要辯護人具結,鑑定結果就是一系列調查也就是所謂鑑定經過。並且醫師並沒有注射藥劑,給鄭捷吃下的是所謂「放鬆劑」,不是「老實藥」,鄭捷不會因此做出不實陳述。不過朱朝亮也針對是否合法送鄭捷進行精神鑑定,他表示「我們是有疏忽,但對整體公共利益沒有影響,鄭捷已經在羈押中,也沒有對人身自由造成侵害。」
鄭捷被提訊,檢辯雙方激烈辯論,但就少了被害家屬。死者潘碧珠的丈夫痛批,難道鄭捷有人權,我們連發言權利都沒有,既然沒有發言權利,也無須出席旁聽。
▲死者家屬痛批,鄭捷有人權,家屬卻連發言權都沒有。(圖/記者楊佩琪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