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買賣、加工 爲野生動物撐起保護傘
近日有「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修正施行,導致鳥商反彈,前往農委會林務局抗議。本會認爲,以宏觀的角度看待,林務局本次修法十分正確,如同對未來臺灣野生動物生態撐起一支保護大傘,讓寶島生機長存。
▲爲保護野生鳥類,動保團體支持林務局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圖/本報資料照)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的修正緣由,是根據去年1月「野生動物保育法」36條的修法,將「買賣、加工」加入政府管制的範圍。野生動物的買賣,當然應該立法管制、保護,君不見多少弱勢人類文化在全球的經濟洪流下消失殆盡,何況是孤立在荒野中的小小獸羣?在利益往來下,我們應該要爲野生動物築起防線,讓牠們能夠有安樂生存的空間。本次修法,大致上可以分爲三個部分:
營利性飼主通常飼養多種野生動物,但野生動物習性依種類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若無廣泛的專業知識,在飼育環境或是食物上出了差錯,容易導致牠們生病甚至死亡。因此,要求營利性飼主的專業知識水準和飼育環境,不僅保障受飼養動物的基本生活條件,也有益消費者向業者獲取正確的知識。
二、野生動物須有一定周齡才能買賣
哺乳動物未離乳,或者雛鳥還不能自行取食時,若強行帶離母體,幼畜、幼鳥會容易夭折。在人工飼育環境下,也需要具備專業知識與耗費極大心力才能維持一條生命。若將這類脆弱的個體放在市場上交易,結果可想而知。
所謂合法來源證明,就是指要交待清楚野生動物是怎麼出現在這家店的,諸如從合法飼育場買來的、與合法的同業交換而來。本條法規可以阻止非法獵捕,保護野生動物生態不致因人類過度干擾而毀滅。另外,來源管制也對國家安全有益,野生動物來源明確,才能讓主管機關能在第一時間阻止傳染病流行。近年禽流感疫情引起民衆對鳥類傳染病的關注,野生鳥類的買賣便是控管疫情的一大漏洞。
根據以上的論述,本次修法不管是對野生動物、對人類衛生安全都是有益的。除此之外,適當的買賣管制也能減少近年外來種氾濫的問題:外來種若沒有天敵,容易造成臺灣本土原生種的生存危機;從經濟層面來說,外來種可能嚴重干擾臺灣的第一級產業。爲了解決這些問題,政府一年編列許多預算處理,而今有以源頭管制的法規,不僅拯救了原生動物的生命,也能讓國家整體負擔減輕。在去年10月林務局公佈修正「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時,協會便曾響應修法,同時也提出些許建言:「對於違反法規的業者,政府應該廢止其許可,並禁止再度申請。或以違規記點的方式處理,而非僅有罰鍰的處份。」希望法規能夠更加完善,讓野生動物的保護傘連綿不絕,直至天邊。
關懷生命協會,成立於1992年,基於「衆生平等」之信念,以提倡動物權、爲動物爭取福利,保育野生動物與維護生態平衡爲宗旨。透過立法、教育及各項適時行動,以拯救動物免於囚禁、虐待、遺棄、傷害、殘殺或滅種的悲慘命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