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全網!女子存入銀行100萬5年後僅剩1元 法院判了

(原標題:震驚全網!女子存入銀行100萬,5年後僅剩1元!法院這樣判了)

見習記者 李雪瑩

山東棗莊的孫女士2009年在銀行存入100萬元,5年後去取錢,卻被銀行告知存摺上只有1元。在與銀行交涉的過程中,孫女士還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法院判決銀行支付孫女士存款利息,然而,直到今年7月,法院對銀行實施強制執行,孫女士才能拿到自己的錢。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這一案件的詳情。

銀行稱存摺僞造,警方將儲戶刑拘

因爲拿不到自己的存款,孫女士將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薛城支行(以下簡稱棗莊農商行)告上法院。

孫女士向法院訴稱,2009年7月和9月,她先後兩次在棗莊農商行(當時是山東棗莊恆泰農村合作銀行薛城支行永福北分理處)共存入100萬元,每次50萬元。2014年下半年,她拿着存摺去取錢時,銀行員工卻告訴她,存摺上只有1塊錢。

爭吵中,棗莊農商行報了警,派出所讓孫女士通過法院訴訟解決。不料,在法院審理中,棗莊農商行卻說,孫女士僞造了存摺。2018年,經過公安偵查,孫女士並沒有僞造存摺,但棗莊農商行仍拒絕支付孫女士的存款。孫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銀行支付她的100萬存款及利息。

沒想到,到了2020年,棗莊農商行依然稱,孫女士涉嫌僞造、變造金融票證,2017年薛城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2018年3月21日對孫女士刑事拘留,因孫女士患有嚴重疾病,2018年4月17日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在公安立案偵查過程中,涉案存摺被鑑定爲是僞造的。棗莊農商行還向法院具司法鑑定意見,以存摺交易頁碼上的字跡不是同一臺打印機打印等說明孫女士的存摺是僞造的。

棗莊農商行還說,孫女士對涉案資金來源解釋前後矛盾,足以說明其在說謊;而且2009年存入銀行,到2014年才支取,長達近6年時間對存款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

法院判決:銀行支付儲戶存款及利息

經過證據交換和質證,棗莊市薛城區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中國銀監會山東監管局批覆,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同時山東棗莊恆泰農村合作銀行自行終止,其債權債務由棗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2020年4月9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終止偵查決定書》,載明經查明沒有證據證實孫女士實施了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爲。

2020年12月24日,棗莊市薛城區法院判決,被告棗莊農商行10日內向孫女士支付存款100萬元及利息。其中,50萬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另50萬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棗莊農商行公佈的同期同類人民幣存款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棗莊農商行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不料,半年過去,棗莊農商行一直沒有履行義務。今年7月1日,法院對棗莊農商行薛城支行立案強制執行。

女子存銀行百萬元5年後僅剩1塊錢!棗莊農商行被判賠償百萬及利息(來源:本站)

延伸閱讀

80後女子10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終審判決了!銀行被判賠償450萬元及利息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據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一份判決書顯示,80後女子李某在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利雅灣支行的100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法院終審判決,令該支行向李某賠償450萬元及相應期限內的活期存款利息。

此前,法院一審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賬戶信息的過程,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同時認定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涉案借記卡的扣款交易過程中已經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爲。

2020年9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爲,建行利雅灣支行有違其在儲蓄合同中應負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但李某對於本案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建行利雅灣支行與李某應按各自過錯承擔本案損失。

1000萬元存入銀行4個月後“不翼而飛”

李某家住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在2016年4月28日,李某應在光大證券工作的朋友韋某的請求將1000萬元存入廣州市建行利雅灣支行。

法院文書顯示,當時韋某向李某表示要存款業績,請求李某將存款存放在建行利雅灣支行處,雙方約好存款期限爲半年,並承諾給予高額的利息。

在李某將涉案款項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後不久,韋某也即時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涉案1000萬元款項半年的利息62萬元。

這筆錢存到韋某指定的銀行後,李某曾想要用這筆錢購買理財產品,但卻被韋某制止。韋某表示這筆錢如果辦理銀行理財,就不算存款業績了。

李某表示,其在建行利雅灣支行處開設賬戶僅用於存款,並未考慮辦理其他銀行業務,故李某當時沒有開通網上銀行及手機銀行業務,也沒有開通短信提醒功能

可是僅過了4個月,在2016年8月29日,當李某到建行打算取出這筆錢時,卻發現發現賬戶內的已無任何款項。經其向建行利雅灣支行查詢,發現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轉至銀盛通信公司的賬戶中,具體轉款情況爲:2016年4月29日轉賬支出81筆共計405萬元、2016年4月30日轉賬支出21筆共計105萬元(當日又轉回一筆5萬元,實際轉出金額100萬元)、2016年5月1日轉賬支出20筆共計100萬元、2016年5月2日轉賬支出40筆共計200萬元、2016年5月3日轉賬支出39筆共計195萬元,上述轉賬支出合計1000萬元。

終審判決與一審判決結果不同,依據是什麼?

終審判決書顯示,縱觀整個交易流程李越從未申請開通案涉交易業務,也從未允許銀行、第三方機構在個人賬戶內進行任何劃扣行爲,建行利雅灣支行也從未告知李越本案“扣款交易流程”的存在。

建行利雅灣支行從未告知李越案涉新型交易流程的存在,在該交易流程中,也從未對李越履行風險提示或告知義務。

建行利雅灣支行多次辯稱,在案涉交易流程中建行利雅灣支行系自動執行相關扣款指令且無人工審覈的行爲明顯違規。

一審法院遺漏查明犯罪分子系利用案涉交易流程的漏洞,才得以劃扣李越的存款,並非利用李越個人信息和賬戶信息。縱觀整個交易流程,犯罪分子實施詐騙的對象是銀行,實際受害人是銀行,並非李越。

一審法院認定李越在案涉交易過程中存在泄露個人信息及賬戶信息的過錯,導致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從而轉走銀行存款無任何事實依據。案涉銀行卡自始至終均由李越隨身攜帶,密碼也從未泄露,一審法院也確認李越並未提供銀行卡密碼、身份證複印件等信息。

案涉銀行卡在2016年4月29日至5月3日期間共發生201次明顯異常的扣款行爲,但是建行利雅灣支行從未就該異常行爲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確認交易的真實性,也沒有通過短信或者電話的方式提示或者告知李越賬戶存在異常情況。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案涉銀行卡明顯存在異常交易的情況下,既未通知也沒有對案涉銀行卡的異常交易行爲履行監管義務、對其交易做暫停辦理,反而是放任該異常交易長時間、高頻率的發生。建行利雅灣支行的放任行爲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儲蓄合同關係成立,那麼銀行應履行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的合同義務。但其卻依據交易常識和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系李越泄露個人和賬戶信息的過錯,從而導致銀行存款被劃扣,無疑是極度矛盾的。

犯罪分子以公司名義與第三方支付籤代劃扣協議

僞造《委託劃款授權書

一審法院查明瞭李某被詐騙的基本經過,即犯罪分子以高息等爲誘餌,誘騙李某將資金存入建行利雅灣支行處,再仿冒李某的《委託劃款授權書》,通過第三方劃扣平臺將李某的存款划走。

判決書還透露了更多細節。

經法院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實際控制的好得偉業公司、意鐵公司、博順達公司,先後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銀盛公司、暢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簽訂代劃扣協議。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運用電子支付平臺-企業賬戶支付功能,爲好得偉業公司、意鐵公司、博順達公司提供“充值、提現、轉賬、支付”等服務。

其後,曾祖士、王微沂合謀,由王微沂負責發展客戶到銀行存款,曾祖士負責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對客戶存款資金進行劃扣,所得資金共同分贓。

此後,王微沂、曾祖士以存款高息等爲誘餌,誘騙被害人將資金存入相關銀行,再由曾祖士僞造《委託劃款授權書》等手段,通過上述劃扣平臺將被害人存款划走,騙取包括李某在內的被害人財產。

銀盛支付公司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則顯示,“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簽署的《委託扣款授權書》,是我司從李某賬戶扣款的依據之一。因我司系統無法對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前述的《委託扣款授權書》有效時間進行識別和判斷,人工也無法對李某與好得偉業公司簽署的《委託扣款授權書》有效時間進行限制。在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3日我司與好得偉業公司持續合作期間,我司持續按照好得偉業公司發起的扣款指令從李某賬戶進行資金劃扣。”

存在兩大爭議焦點

一審庭審中,李某認爲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沒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未經李某授權將其存款1000萬元轉走,併爲此要求建行利雅灣支行返還涉案存款及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

建行利雅灣支行則認爲涉案款項的轉出是相關結算系統根據第三方機構發出的指令自動進行,與建行利雅灣支行無關。

故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在於:李某對其名下涉案借記卡內1000萬元資金的丟失是否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建行利雅灣支行在1000萬元資金丟失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爲。

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關於上述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爲:李某在庭審中表示因沒有開通短信提醒功能,其在2016年8月29日才發現涉案賬戶內存款全部被轉走。

法院認爲,該兩犯罪嫌疑人是通過中間人聯繫包括李某在內的被害人,通過提供較高的年利息使得被害人將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並取得被害人開某銀行的名稱、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賬號、存款餘額等信息,其後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對相關存款賬戶內的存款進行扣劃。

從一審法院根據交易常識和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應當就不利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曾祖士僞造李某簽訂的《委託扣款授權書》,在該授權書中出現並非爲李某在建行利雅灣支行預留的手機號碼

該號碼實爲曾祖士預留的手機號碼。因在扣款交易過程中,並不需要對李某預留的手機號碼是否正確進行驗證,且該不驗證的行爲並非建行利雅灣支行所導致。故綜合整個扣款交易過程及李某舉證,並沒有證據證明建行利雅灣支行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違約和不當行爲。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交易常識和生活經驗,按照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程,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同時認定建行利雅灣支行在涉案借記卡的扣款交易過程中已經正確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不存在過錯,也沒有違約行爲。現李某要求建行利雅灣支行承本案訴訟請求確定的法律責任,於法無據,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2860元,由李某負擔。

終審判決李某獲賠450萬

二審中,詐騙李某的犯罪嫌疑人被抓捕。結合犯罪分子證言,二審法院認爲,建行利雅灣支行有違其在儲蓄合同中應負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且李某對於本案損失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建行利雅灣支行與李某應按各自過錯承擔本案損失。

就銀行而言,李某的建行帳戶在五天內聚集轉帳200筆流入同一帳戶,但建行利雅灣支行沒有監管到異常現象,表明其控制系統管理方法存有不足不健全之處。

此外,建行利雅灣支行仍未就所述帳戶出現異常行爲採取通知客戶等措施,也未按《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的要求對有疑問的付款業務流程開展複診,建行利雅灣支行所述個人行爲也有違存款合同書中資產安全防範措施責任。

但法院同時認爲,李某針對此案損失也存有一定過失,因而建行利雅灣支行與李某應按分別過失承擔此案損失。

首先,李某在涉案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給犯罪分子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其次,李某確認其未就涉案賬戶開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對於未能發現其賬戶在五天內密集對外轉款200筆共計1000萬元確有一定過錯。

關於李某的實際損失。李某在將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後,雙方均確認已經收到中間人韋凱伊轉付款項62萬元。另,一審刑事判決判令公安機關扣押吳某的40萬元發還被害人李某,即待該案判決生效後,李某可以收到退贓款40萬元。因此,李某現實際存在的損失爲898萬元。

基於以上事實,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灣支行向李某賠付450萬元及自2016年4月29日起計至具體償還之時止的活期存款貸款利息;若李某事後可獲賠超出448萬餘元的部分,收取賠款的權利歸屬於建行利雅灣支行。該裁定爲終審判決。

老人“貸款”150萬不還被告上法庭 結果銀行被判全責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樁有些“離奇”的貸款糾紛案。

案件中,一位69歲的老人李某文交通銀行起訴,要求償還150萬元貸款。證據顯示,雙方確實簽署了貸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銀行也確曾放款。但最終,法院一審和二審均判決銀行“全責”,老人不用還一分錢。

發生了什麼呢?

老人:沒有用過貸款

時間回到2012年8月30日,當時交通銀行與李某文簽訂了《個人循環貸款合同》,約定銀行向李某文提供150萬元個人循環貸款,貸款期限自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4日,貸款利率爲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同時,雙方又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李某文以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的一套房屋,對貸款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交通銀行獲得了《房屋他項權利證書》。

2012年9月4日,交通銀行向李某文的銀行賬戶發放貸款150萬元。

不過,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李某文並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還款。爲此,銀行將李某文告上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在庭審環節,交通銀行請求:李某文償還借款本金150萬元;李某文按照《個人循環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自2013年4月4日起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複利,暫計算至2018年6月6日爲746753.83元等。

然而,對於交通銀行的償還要求,李某文並不認可。

據李某文介紹,在貸款辦理過程中,只有房產證是真實的,其餘所有貸款資料都是交通銀行客戶經理於某辰揹着自己僞造的。其中,於某辰僞造了老人6處簽字,僞造了丈夫曾某明簽字,僞造了工作證明材料等。

此外,於某辰故意了違反銀監會關於申請個人貸款必須由夫妻同在銀行專門房間辦理簽約,且必須留存監控錄像、錄音的規定,冒充自己向交通銀行辦理貸款,同時與詐騙犯王某琴直接聯繫放款、還款事項,並且將貸款打入李某文並不知道也不認識的虛假的供貨方、套路貸犯罪分子劉某男掌握的其父親劉某江的賬戶。

李某文稱,自己沒有使用貸款,也沒有過還款。交通銀行向劉某江的銀行賬戶發放貸款,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

多份文件簽名系僞造

法院查明,在《個人循環貸款合同》“適用於借款人的配偶”處、《最高額抵押合同》“共有人聲明條款”處、《房屋共有權人同意抵押聲明》中,均有“曾某明”的簽名字跡。根據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結論爲:上述中“曾某明”的字跡與曾某明提供的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與此同時,經法院審查,《提款申請書》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受託劃款確認書》載明的收款人爲劉某江。同時查明,2012年9月4日,交通銀行向李某文的銀行賬戶發放貸款150萬元,隨即將該150萬元劃入劉某江的賬戶。

判決書顯示,根據交通銀行提交的《北京市傢俱買賣合同》以及《附加協議》,北京寫意空間傢俱經營中心委託公司負責人劉某江代爲收取李某文傢俱款餘款150萬元,並載明瞭與《提款申請書》一致的劉某江的銀行賬戶。交通銀行以此證明李某文同意交通銀行將貸款打入劉某江賬戶。

然而,《附加協議》中李某文的簽名經司法鑑定後被認定爲僞造。根據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結論爲《附加協議》中的“李某文”的字跡與李某文提供的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警方提供的證據也證實了這一點。

2014年10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預審大隊民警與於某辰進行了談話,並製作了《詢問/訊問筆錄》。

筆錄中顯示,於某辰表示,他只見過李某文一次,其目的就是面籤。“有一些文件是必須借款人本人簽字的,我必須見借款人一面,把必須她簽字的文件簽好字。”同時,他承認,“《提款申請書》《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除李某文的簽字外,剩下的都是我們銀行的人填寫的。”

他坦承,“蓋有公章的工作證明等材料都是貸款中介劉某男交給我的,包括李某文的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結婚證的原件和複印件等。”於某辰透露,“劉某男告訴我,所有證件都是真實有效的,以前我工作的時候也遇到過這種情況,客戶拿過空白蓋章的收入證明,他們保證是真的,我就代他們填寫。”至於上述證件是如何獲得的問題,他稱“不清楚”。

此外,在審批貸款時,於某辰按照劉某男所說,填上了王某琴而不是李某文的電話。

爲此,2017年9月3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出具《信訪答覆意見書》稱:針對於某辰及其所在支行存在的未嚴格執行面談面籤制度、未嚴格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等問題,該局已暫停該支行個人消費貸款業務六個月,並責令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對李某文循環貸款中所發現違規情況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2015年2月,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給予於某辰調離原崗位、通報批評並記過處分。

於某辰已於2015年從交通銀行離職。

銀行請求遭駁回

由於多份貸款文件存在僞造問題,一審法院認爲基於交通銀行提交的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李某文作出了授權交通銀行將150萬元的貸款匯入劉某江賬戶的意思表示,即交通銀行未能舉證證明其與李某文已就150萬元貸款的發放路徑達成了合意。

因此,交通銀行向李某文發放貸款的合同義務並未完成,李某文亦不需向交通銀行償還貸款本息。

同時,一審法院認爲,於某辰在本案貸款業務的辦理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交通銀行既存在對自身的員工管理不善、教育不足的問題,亦存在貸款審批及風險覈查部門工作不力的問題。現交通銀行內控機制失能,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法院判決:駁回交通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不過,交通銀行對此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交通銀行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