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將18萬彩禮給父母保管,索要時卻被拒!法院這樣判……

來源:杭州網

彩禮返還糾紛多數發生在作爲婚姻當事人的男女雙方之間,但出嫁的女兒以其與父母存在關於彩禮的保管合同關係爲由,要求父母返還所“保管”的彩禮,該怎麼辦?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彩禮引起的保管合同糾紛案,女兒起訴父母返還彩禮18萬元。法院判決由被告張某、王某返還其女張小某10萬元。

案情回顧

庭審中,原告張小某訴稱,她系被告張某、王某的女兒。2020年6月,經媒人介紹,原告與案外人林某定親,兩被告收取聘金共18萬元。之後原告與林某於2020年8月17日在黃巖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生育一女。

原告與男方共同生活期間,因男方家庭條件並不寬裕,爲補貼生活支出,原告稱多次向被告要求返還聘金,均遭到拒絕,甚至在原告住院生產急需醫療費時,兩被告也不願返還,故提起訴訟請求返還聘金18萬元。

面對張小某的起訴,被告張某、王某在庭審中答辯稱:原告以返還聘禮爲由起訴被告,訴訟主體不符。被告收取了聘金18萬元屬實。按傳統習俗,聘禮是男、女結婚時男方或男方家庭支付給女方家庭,並由女方父母支配的錢物,並不是給女方個人的。被告收取的聘禮是原告丈夫的家庭贈送給被告的,並不是贈送給原告的,因此所收受的聘禮歸被告所有,原、被告亦不存在保管關係。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沒有依據,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被告張某、王某系原告張小某的父親及母親。2020年6月,經媒人介紹,原告張小某與案外人林某訂婚。

後林某的親屬依習俗給被告張某、王某送去聘禮,兩被告收取了其中18萬元。

之後原告與林某於2020年8月17日在黃巖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隨同男方共同生活。

在2020年8月23日前後,原告向兩被告討要收取的18萬元彩禮,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此後,兩被告陸續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生活費,並在原告生育女兒後向其親屬支付了紅包8800元。

另,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兩被告此後未爲原告舉辦婚宴,也未爲原告置辦嫁妝。

父母及出嫁女兒

共同對受贈財產享有利益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爭議的實質在於彩禮的歸屬之爭。確定彩禮的歸屬,既要尋根溯源,尊重彩禮形成的歷史傳統脈絡,也要與時俱進,吸收彩禮演進的時代合理因素。

從傳統習俗來看,婚約多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彩禮承載着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尊重、感謝和補償,體現了對女方家庭養育之恩的珍視,將彩禮視爲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的贈與,是符合傳統社會情境的。

從彩禮的時代演進來看,彩禮的經濟補償功能趨於弱化,彩禮正在更多地具有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子女也更加具有獨立意識,不再是傳統家長制下父母的附庸,其獨立的經濟訴求也應予以尊重。

因此,結合彩禮的傳統習俗因素及時代變化,將彩禮理解爲男方家庭以結婚爲目的對於包括出嫁女兒在內的女方家庭的贈與,父母及出嫁女兒共同對受贈財產享有利益,無疑更爲合理,更能兼顧中華傳統文化倫理和新時代、新社會的要求,也更易爲社會公衆的情感所普遍接受。

據此,在女方父母與女方本人無法對彩禮的歸屬、處置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黃巖區法院認定本案中兩被告收取的彩禮18萬元,應認爲系女方父母及女方本人家庭共同所有,結合彩禮的數額、支出情況、嫁妝及婚宴的置辦情況及原、被告當前的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需要等情形,參考當地習俗,酌情確定由兩被告返還原告10萬元。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並自動履行完畢。

來源:人民法院報、九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