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餐店招攬試喝飲料引狼入室 女店員遭持刀扯光上衣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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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女子去年在早餐店前隨機招攬試喝飲料,李男竟利用早餐店只有她一人,持美工刀將她押入店內,扯掉她的衣服讓她上半身僅剩胸罩,臺灣高等法院維持新北地方法院認定,依攜帶凶器強制猥褻罪將李男判刑3年6月。可上訴。
李男去年11月18日上午10點30分攜帶美工刀行經新北市三重區一處早餐店前,經被害人隨機招攬試喝飲品,他進入該早餐店內消費,1個小時後,她向李男表示早餐店準備打烊,李男走出店外,並在店外徘徊觀望。
李男見有機可趁,再度進入該早餐店並將玻璃大門關上,從她的背後以手勒住她脖子且摀住口鼻,並以其身體貼住她背後,她激烈掙扎並朝玻璃大門方向逃逸,但李男轉身擋在玻璃大門前阻止她離去。
李男用雙手壓制她上半身,過程中並使她撞擊牆壁,且拉扯她上衣,致她上半身僅剩胸罩,早餐店鄰居及路人聽聞她呼喊救命聲而驚覺異狀,前來喝斥、制止李男並報警,她才逃離該早餐店。
一審及二審考量李男利用被害人單獨早餐店內之機會強制猥褻,被害人出現頻繁夢魘合併夜間驚醒,腦中易重複出現當日之危險情境畫面等急性壓力反應之症狀,考量李男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判刑3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