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籍累犯醉眼裡,臺灣人命真不值錢?
筆者在去年寫了一篇文章《 鞭刑是嚇阻酒駕的有效方法! 》引起不少的共鳴。文中內附新加坡對付酒駕肇事者的鞭刑影片,看了讓人觸目驚心。雖然有點血腥,但是犯者只要被鞭刑了一次,保證皮開肉綻,好幾個星期無法坐上駕駛座;如果膽敢再犯,處罰就不只是罰錢與肉痛而已,保證吃不了兜着走。因爲這個鞭刑,使得酒駕事件在新加坡,已幾近絕跡。
多年前,有個美國年輕人到了新加坡,因爲在公共建築的牆上亂塗鴉,被判處鞭刑。雖然父母透過美國外交部門,向新加坡政府施壓並提出嚴正抗議,但依然無法阻止新加坡司法部門,悍然對犯法的外籍人士施以鞭刑。在當時造成極大的轟動。
即令新加坡許多嚴刑峻法讓人認爲不人道、違反人權,但無礙於新加坡被許多國際評鑑組織認爲是亞洲最適合外國企業設立總部的國家。由於執法嚴謹,讓許多國際犯罪組織與罪犯,不敢輕易到新加坡撒野,反而保護了守法的本國與外籍人士。
酒駕肇事、撞死人肇逃的事情,在臺灣每天上演,而且越演越烈,幾乎已經到了失控的地步。雖然立法院也通過嚴格的處罰條例,卻依然無法有效阻止酒駕累犯一再觸法。不但自己國人不怕酒後開車騎機車,連外籍人士也不把酒駕當回事。
這次,一個十多年前曾經在臺灣犯法後,大搖大擺潛逃出境的外籍累犯、英籍印度人「林克穎」(真他X的侮辱了「林」這個偉大的姓氏!),再度化名用別人的護照入境沒多久,又因酒駕致死肇逃,又再用另一個白人的護照順利出境,逃過牢獄之災。兩次犯法後出入國境,都有如出入無人之境,囂張至極! 撞死人後,不但從不認錯道歉,還抱持着一貫的倨傲態度,對抗議者流露出無法剋制的輕蔑。不但不把死者人命當回事、不把臺灣法律當回事,還大搖大擺的自由進出海關,簡直把臺灣的移民署官員當白癡,可惡透頂!
可悲的是,咱們負責國境把關的移民署職員,似乎無法分辨阿斗仔,不但黑白膚色不分,臉部特徵不辨,似乎只要是外國人,看起來都十分神似。莫非他們就跟外國人無法分辨亞洲人一樣,只要是黃皮膚黑頭髮,看起來都是一個樣?
這次人都已經出境四、五個月了,北檢要抓人入監才發現這個人早已逃之夭夭。這個爛人,不但甩了國家司法一記耳光、呼了移民署官員兩次耳光,更把臺灣人命當成草芥。是可忍,孰不可忍!
嚴格說起來,這個英籍龜孫子比起那個日本人友寄還要可惡千百輩!這個英籍印度人,撞死人肇逃,竟然還有臺籍女友協助他湮滅證據、幫他脫罪(脫逃?)。不知道這位臺籍女友是否也認爲自己同胞的生命不值錢?看着這位孝子的父母兄姐哭斷腸,不知道她心中是否曾有過一絲絲的愧疚?
或者許多外籍人士吃定臺灣與衆多國家沒有簽訂引渡條約,所以有恃無恐。但是有關單位並不能因此而兩手一攤放棄努力。除了司法部門必須立即對這個犯人發佈通緝之外,駐英外事單位也必須要向英國政府提出引渡要求;旅英國人及國內留英政要也該齊向英國媒體投書,揭發這件讓所有英國人蒙羞的事情,用輿論力量迫使英政府將罪犯提起謀殺罪、進行司法審判。除了這個林某在臺灣的所有資產──包括他轉移給這個女友的資產──立刻產進行扣押,賠償受害者家屬的損失外,家屬更該向移民署申請國賠,作爲執法不力之懲戒。
這個外籍人士酒駕撞死人肇逃又出境的事件,值得政府與人民好好省思:對酒駕肇事者立即進行羈押、對判刑確定者立即發監執行,難道不是在保護更多人不至於成爲無辜受害者?難道不是在防止外籍酒駕肇事者大搖大擺地落跑、把臺灣的國法踩在腳下?
認爲預防性羈押是違反人權的人,就跟反對死刑的人一樣,都是爲了成就自己的假道學,而對受害者進行二度傷害;外國人一再地用人道、人權來干擾臺灣司法、保護兇手性命,就是對被害者生命的輕蔑。除了對酒駕者依法進行預防性羈押之外,我們還是要再度重申:對酒駕累犯及肇逃者,無論國人或外籍人士,均處以鞭刑,纔是嚇阻酒駕的最有效方法!
●作者洛杉基,北市,博,專業經理人。簡介表示,他出生於臺灣北部漁村,留美博士,曾旅居美國、中國,現長住臺北市。如蒙轉載、剪貼,需事先徵求作者同意。ET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