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寶”第一案始末公佈:中行全賠投資者穿倉損失,外加20%本金損失丨局外人

近日, 江蘇高院發佈了《金融審判十大案例(2021-2023)》 。其中通報了投資者訴中國銀行南通鍾秀支行合同糾紛案的具體細節,該案件也被稱爲中行“原油寶”第一案。

2020年4月21日,芝加哥商品交易WTI5月期貨合約價格報收-37.63美元/桶,歷史上首次跌爲負值,爲疫情期間全球原油市場劇烈動盪下的極端表現,致使“原油寶”多頭持倉客戶全部穿倉。

江蘇高院稱,本案是涉中行“原油寶”民事案件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批開庭審理的3個案件之一。庭審後,在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中行承擔負油價損失和投資者20%的本金損失,投資者自擔80%的本金損失,訴訟費由中行負擔。協議達成次日,雙方即履行完畢,快速解決了糾紛。

“原油寶”第一案始末

2020年3月16日,投資者江某通過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與中行南通鍾秀支行簽署《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電子合同一份。簽約當日,江某購買了500手(桶)“人民幣美國原油2004合約”,實際成交單價爲213.53元人民幣。

2020年3月18日,江某追加購買100手(桶)“人民幣美國原油2004合約”,實際成交單價爲187.05元人民幣。2020年3月20日,江某購買的“人民幣美國原油2004合約”到期,到期處理方式爲“到期移倉”,結算單價爲178.65元人民幣,當日結算後移倉至“人民幣美國原油2005合約”,開倉數量爲600手(桶),實際成交單價爲184.73元人民幣。

2020年4月16日至18日,中行南通鍾秀支行每日均向江某發送提示短信,告知“人民幣美國2005期合約”將於2020年4月21日到期,並將於2020年4月20日22時停止交易和啓動移倉。

2020年4月20日22時,“人民幣美國原油2005合約”停止交易。2020年4月21日,中行發佈“原油寶”產品美國原油合約4月21日暫停交易的公告。

2020年4月22日,中行發佈“原油寶”2020年4月22日合約結算價格的公告,告知人民幣美國原油2005合約多頭平倉結算價格爲-266.12元。同日,江某“原油寶”交易賬戶產生平倉損失139723.95元,其中保證金損失28885.95元、本金損失110838元。

投資者自擔80%本金損失

隨後,江某中將國銀行南通鍾秀支行告上法庭,並訴請判令:確認江某與中行南通鍾秀支行之間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無效;判令中行南通鍾秀支行賠償江茂均本金損失110838元並退還保證金28885.95元。

經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被告中行南通鍾秀支行於2021年1月4日前支付原告江茂均本金損失22167.6元、退還保證金28885.95元,合計支付原告江茂均51053.55元;二、本案糾紛一次性了結,雙方再無其他糾葛。

本案是涉中行“原油寶”民事案件在全國範圍內第一批開庭審理的3個案件之一。庭審後,在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中行承擔負油價損失和投資者20%的本金損失,投資者自擔80%的本金損失,訴訟費由中行負擔。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於2017年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設立,採取的是100%保證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貨槓桿交易的典型特徵,因此雙方當事人就投資“原油寶”產品事項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國銀行按照銀行業適當性標準,而非期貨業適當性標準銷售“原油寶”產品並無不當,原告認爲中國銀行向風險測評結果爲平衡型的投資者銷售“原油寶”產品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觀點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指出,中國銀行在交易過程中雖然通過官方網站以及通過向投資者發送手機短信等方式提示油價波幅大、市場風險提升,以及2005合約臨近到期流動性變差等內容,但在產品設計上未考慮原油期貨產品會出現負價極端情況,在交易過程中未能向投資者提示負油價帶來的風險,且未執行協議中關於保證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時強制平倉的約定,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中國銀行應予賠償,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協議達成次日,雙方即履行完畢,快速解決了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