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方/【獄政案】有罪推定的失衡法秤
▲法院認罪量刑固然依據證據,更要符合社會常情、常理、常識,基於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則,如果違背「三常」,所作的審判,不是摘奸發伏,則是冤抑。(圖/視覺中國)
曾經喧騰一時的獄政高官貪瀆案,臺北地方法院經過近五年的審理,日前一審宣判,除了獄政官員被依收賄貪污罪科刑,其中最受人矚目的,莫過於東森媒體集團總裁王令麟被認定構成行賄不正利益,依交付賄賂罪判刑。持平而論,法院認罪量刑固然依據證據,更要符合社會常情、常理、常識,基於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則,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如果違背「三常」,所作的審判,不是摘奸發伏,則是冤抑。
獄政高官貪瀆案,當初檢調偵辦時,被外界比喻爲獄政史上最大的弊案,檢方2015年1月偵結起訴,指控王令麟在臺北監獄服刑時,涉嫌利用東森國際旗下臺灣通訊傳播產業協進會,在北監開辦「多媒體電腦創作班」,協助拍攝微電影推廣矯正教化成果,藉此與北監高層打好關係,再透過特助胡曉菁,以水果、乾貝等三節禮盒、茶葉、飯店住宿券、SKII青春露禮盒、牛排等,行賄時任副典獄長的蘇清俊、戒護科員祖興華等,換取在獄中可訂閱6份報紙、批閱東森集團公文及東森電視臺買賣文件、特別接見、協助胞弟王令僑更換教區、享用專屬剃頭刀等。
乍看檢方起訴列舉的洋洋灑灑,如果這是一件獄政史上最大貪瀆案,法官在審理時,理應我心如秤的公平審判,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事證都要調查、聆聽,但是在最後言詞辯論庭時,高坐法臺上的3位合議庭法官,不時談笑,對辯護律師的陳述,說好聽一點是漫不經心,實則根本未專注聆聽。這樣的審判不啻早就存在有罪的定見,凸顯合議庭進行的只是「過場程序」,行禮如儀般走完全部審理程序,被告和律師要說什麼都已經不重要了。如此的過程,試問有誰會服氣。
再則,起訴書犯罪事實附表四明白記載有關行賄蘇清俊的禮盒、飯店住宿等,是胡曉菁的行爲和王令麟無關,但北院判決也算在王的頭上。蘇清俊跟胡曉菁原就熟識,彼此像一般朋友間的禮俗往來,饋贈時蘇已不在北監任職,胡送朋友年節禮盒,怎會有行賄的意思,或是所謂的對價關係,不能因爲胡是王的特助,就一定是王令麟指示。牛排是祖興華買來給受刑人加菜,王只是「推薦」購買東森購物的牛肉;當紅的SKII也只是幫忙「催貨」,顯然起訴書指涉範圍都沒有看清,閉着眼睛就判下去。
退萬步言,縱使真的要行賄,以王令麟的身家,出手只有1500元的禮盒,還有不到1萬8的保養品與牛排,如此的價值就可換得官員給予這麼多的特權?除非官員是傻瓜,如此輕微的代價,有誰會甘冒被逮而毀了一世的風險「被收買」。相較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收爐渣業者地勇公司6300萬元賄款、前營建署長葉世文兩件合宜宅案收建商賄款2000萬元,如此認定王涉及行賄,符合常情、常理和常識嗎?
當前的獄政管理相較往昔更講人權且制度化,日前知名直播主「連千毅之亂」引發喧然大波,連被法官裁準羈押後,在看守所申請購買用電池的「掌上型電視機」,也是依監所規定申請購買,並不是享受特權。王令麟在北監訂報紙、申請特別接見、配業公文審覈流程等,和一般受刑人一樣,都是依規定申請,說是行賄換特權,太沉重了。這樣違背「三常」的判決,讓當事人訟累,更讓司法改革蒙上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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