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證前員工違規「人頭戶」操作 金管會揪出6缺失罰90萬
▲元大金控外觀照。(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巫彩蓮/臺北報導
金管會對元大金(2885)子公司元大證券進行金檢,發現唐姓前業務員違法代操,公司一共出現6大缺失,依照《證交法》第178條之1項第4款規定,裁罰元大證券90萬元。
金管會檢查局公告,去年4月15日至5月10日對元大證進行一般性業務檢查,揪出6大缺失,包括:
(一)受處分人前業務人員唐員有未取得客戶委託下單指示,代爲操作帳戶買賣有價證券,進行全權委託之行爲,受處分人對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及該員尚有1直通電話非屬受處分人所有,且無法提供該直通電話之通話對象,違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80條第4項規定。
(二)辦理不同客戶透過同一IP位址下單之審查作業,有客戶透過網路委託下單之IP位址未經由經紀前臺系統傳輸至經紀後臺系統辦理比對,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四十七)規定。
(三)辦理客戶買賣額度審覈作業,對核予單日買賣額度在1,000萬元以上之客戶,未每年調查更新客戶徵信資料,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20(一)5規定。
(四)辦理新基金之銷售過程,業務員之行銷話術有誤導投資人情形,違反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爲規範」第6條第2項規定。
(五)辦理客戶風險定期審查作業,系由洗錢防制系統自動產出案件之客戶評估結果,應辦理審查確認,有未於時限內辦理審查作業者,核已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8100(十一)之規定。
(六)辦理經紀業務對公司內部人員(98帳戶)與客戶短時間(前後5分鐘)內同方向買進或賣出相同標的之檢核作業,有營業員自身交易交由Key-in人員輸單,未有檢核產出與自身客戶有5分鐘內同方向買賣之交易情形,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