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逃一案!陳敏薰買官案拖16年 扁獲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臺北一○一」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因身體因素案子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停止審判,一拖多年;臺北地院合議庭認定,洗錢案追訴權時效十六年多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可上訴。

陳水扁也因國務機要費涉貪,不過,民進黨修正會計法解除國務機要費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陳水扁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由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免訴確定,陳敏薰買官洗錢案是扁「逃」掉的第二案。洗錢案免訴後,陳水扁還有侵佔總統府公文、二次金改國泰並世華、教唆僞證三案未結,三案分別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廿日、二○一五年八月卅日、二○一四年一月廿八日停審。

中華開發金控轉投資百分百持股的大華證券及轉投資的臺北一○一爲民營,陳敏薰因掌控股權低,一方面徵求委託書,一方面想以金錢換取陳水扁、扁妻吳淑珍給的奧援爭取特定職位。

檢方起訴,中華開發金控前董事長劉泰英因涉案具保所需,曾向陳敏薰父親陳重義借錢,劉泰英二○○四年三月指示秘書將投資贖回,匯入兒子劉昭毅帳戶,同年四月一日自帳戶提款三千萬元將支票還給陳敏薰,陳敏薰交給特助換成金額各一千萬元的三張支票。陳敏薰後來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想法,二○○四年四月指示秘書將一千萬元支票送至官邸給吳淑珍,陳水扁隨後安排陳敏薰出任臺北一○一董事,再選爲董事長。

合議庭調查,洗錢案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由前特偵組開始偵查、由臺北地檢署在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訴,同年一月廿六日系屬臺北地院,偵查加審判的追訴權時效是十六年九個月又廿五天,陳水扁洗錢罪的追訴權時效現已完成,判他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