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實施13年僅450件登記 監院促政院、內政部改善

監察院。(趙婉淳攝)

遊說法於2007年8月8日公佈,並於公佈後1年施行,監委王幼玲、施錦芳表示,遊說法施行已逾13年,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受理遊說申請登記案件,截至今年3月底共計450件,且案件逐年減少,未能反映實際遊說情形,監察院督促行政院及主管機關內政部應予正視遊說法施行成效不彰的現況,並檢討改善。

經監委王幼鈴、施錦芳調查發現,遊說法實施迄今僅第一年達156件外,後來每一年都未超過百件,其中更有3個年度僅有個位數的遊說案件,這與人口規模與我國較爲相近的加拿大2014年至2020年度遊說案件差距達500倍以上。

監委表示,而立法院受理遊說案件有320件,幾佔全國各機關總件數的76%,顯示遊說案件有高度集中的現象,其他機關受理遊說登記情形偏低,尤以部分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中央部會,登記遊說件數竟寥寥可數,顯與當今民意政治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現況未合。

監委指出,遊說法排除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人民表達意見行爲的適用,且規定遊說者與欲遊說的標的無關者不得遊說,而人民表達意見管道多元,均是我國遊說登記件數甚少之結構性因素。

監委說,然而當前遊說實務反映資源稟賦不同的遊說團體,確實存在非「一致性對待」及「有登記,纔有問題」的現實困境,亟待主管機關督責各機關應以一致的規範標準與處理方式,公允受理所有民間團體的合法遊說活動。

調查報告提到,本法實施迄今經內政部備案之受委託遊說者,僅有15位自然人及16個營利法人,不僅數量甚少且均未曾有受理委託遊說的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研議可行的輔導措施,引導遊說專業化的立法目標可臻落實。

此外,我國75%以上的遊說活動集中於立法院,卻對立委退職後擔任遊說者毫無任何限制,且遊說法有各級民代不能爲投資超過10%的事業進行遊說,似失之僵化,若沒有周全的配套作爲,將無法有效肆應遊說的現實困境。

另關於被遊說者涵蓋範圍,調查報告建議,被遊說者宜納入各級民意代表助理;另主管機關亦宜將中央三級機關首長、各機關正、副首長之機要人員及公營事業主要決策者,亦納爲被遊說對象,以迴應當前實務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