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旁系親屬的獨身女子病逝 房產被判收歸國家
現實生活中存在這樣的現象,一個人既沒有配偶、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父母也已離世,也就是說他並沒有法定繼承人。那這樣的孤寡居民一旦去世,其遺產應該由誰繼承? 日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獨身女子病逝,9名旁系親屬要求分遺產,法院會如何裁決?
生前未立遺囑且無法定繼承人
2022年6月,41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價值不菲的遺產,包括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套101平方米的房子,價值400餘萬元,還有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卹金等共計110餘萬元。趙女士的父母均先於其去世,她去世時無配偶、子女,也沒有兄弟姐妹。 在無法定繼承人且趙女士生前也未訂立遺囑的情況下,趙女士父母雙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共9人對簿公堂要求分割其全部遺產。9人分別爲趙女士父親一邊的叔叔、姑姑共5人,趙女士母親一邊的舅和姨共4人。 趙女士的叔姑舅姨們均稱對其盡了扶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
房產收歸國家9人繼承110萬元遺產
法官走訪趙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瞭解到其患有尿毒症,自理能力尚可,能獨立完成飲食起居。有困難時,趙女士的一位叔叔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 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趙女士名下的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卹金共計110餘萬元,由9名原被告共同繼承,根據他們各自對趙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其中一位叔叔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管理。 法官說,趙女士的叔姑舅姨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但能分得一定數額的遺產,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杜春龍表示,本案中,趙女士的親屬本身與趙女士之間具備親緣關係,平時走親戚的行爲,不能被視爲是對趙女士的扶養行爲,而需要看他們具體對趙女士的生活作過什麼樣的貢獻,是否已超過了一般意義上走親戚的行爲,只有在符合這樣的條件下才能參與到遺產的分配當中。
有旁系親屬獨身人士的遺產由誰繼承?
爲什麼這起案例中,當事人最主要的遺產——房產被收歸國家?法院這樣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法官說,這起案例中,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在旁系親屬扶養人獲得對等遺產繼承份額後,法院判決把房子收歸國家所有,依據的就是這一條。 有人提出,對於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孤寡獨身人士,去世後的遺產能不能儘可能由他們的旁系親屬繼承? 杜春龍表示,目前,法律規定的贍養扶養義務與遺產的繼承權利是相對的,只有盡到了贍養扶養的義務纔有權利繼承。法律規定贍養扶養的主體也是僅限於有血緣關係,或者說是有婚姻關係的主體之間,如果說隨意擴大被繼承的範圍,可能會導致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出現。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