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的故事》裡看家事 房產歸屬如何認定?

熱播劇《玫瑰的故事》近日落下了帷幕。該劇以細膩的筆觸、深刻的洞察力展現了多名女性的成長過程,人物形象立體、故事情節飽滿,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和濃重的時代特色。今天就讓我們透過故事裡蘇更生(暱稱蘇蘇)的三套房產談談其中涉及的家事問題。

生父留下的房產:遺產法定繼承問題

影片中的蘇蘇有一個殘破的家庭:生父早亡,母親帶着她再嫁了一個滿身惡習的繼父。繼父酗酒、賭博、家暴……甚至性侵了年幼的蘇蘇。同樣生活在繼父陰影下的,還有繼父帶來的弟弟。後來蘇蘇雖然通過自己的努力逃離了這家,卻仍未擺脫不時來自這個家的深深桎梏。

一次,繼父撞傷了人,母親要求蘇蘇出錢賠付傷者,否則就要賣掉蘇蘇生父(簡稱蘇父)留下的房子。於是蘇蘇給了母親一筆錢決定把房子買下來。影片第17集,蘇蘇打電話要求母親按照約定將房屋過戶給自己,卻遭到了母親的拒絕。

蘇母:那房本上本來就寫的是咱倆的名字,等我死了,不就都是你一個人的嗎?

蘇蘇:你不過戶,等你死了那混蛋(繼父)也能分一份。

這裡就涉及到遺產法定繼承的問題,蘇母和蘇蘇誰說的對呢?下面讓我們來分析一下。

首先,蘇父去世後留下的房屋應如何繼承?按照劇中的表述,房子是蘇父留下來的,按照一般語境,這裡推測應該是說房子是蘇父的婚前個人財產。那麼在蘇父去世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且蘇蘇爺爺奶奶先於蘇父去世的情況下,蘇蘇和蘇母作爲蘇父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應各繼承該房屋一半權屬份額,也即50%房屋份額。

其次,蘇母去世房屋應如何繼承?在蘇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蘇母在上述房屋中的份額應由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按照法律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那我們再來看看蘇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哪些。顯而易見的有蘇蘇的繼父、蘇蘇和蘇母尚在世的父母。此外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人:繼父帶來的弟弟——小杰。根據劇情,蘇母和繼父結婚時小杰尚年幼,經過多年的共同生活,可以認定小杰與蘇母之間形成了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也屬於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範疇。所以,蘇母的50%房產份額會在蘇蘇的繼父、蘇蘇、小杰及蘇母尚在世的父母之間平均分割。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房屋一開始就是蘇父蘇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且蘇母與蘇蘇未在房產證上明確約定各享有50%份額,那麼蘇父去世時蘇母將享有75%的房屋分割。在這種情況下蘇蘇繼父將分得更多的房屋份額。

獨立購買的房產:婚前購房歸屬問題

同樣在該劇第17集,過戶被拒,滿心委屈又疊加安全感的極度匱乏,蘇蘇爲自己挑選了一處房屋並支付了首付款。不想這一舉動引來了男友黃振華的不滿,責怪蘇蘇留了太多退路,沒有把自己納入她對未來的規劃。

根據後面的劇情,我們知道蘇蘇最終和黃振華喜結連理,對於這套房屋在雙方婚後的狀態也沒有太多表述。那麼這套房屋跟黃振華有沒有關係?有什麼關係呢?

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的反向推理獲得答案。該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從字面上看,該條雖然是對離婚時該類婚前購房如何析分的規定,但實際上反映的也是該類婚前購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狀態。具體到劇情,如果蘇蘇婚後用婚前個人財產繼續還請該房屋貸款,則該房屋完全屬於蘇蘇個人財產,與黃振華無關;如果蘇蘇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繼續還請該房屋貸款,則該房屋仍屬於蘇蘇個人財產,但黃振華就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享有要求蘇蘇折價補償的權利。

前段婚姻的房產: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勇敢敞開心扉的蘇蘇漸漸在黃家人的關愛中找回了失落已久的家的溫暖。初爲人母的她也會爲購置學區房感到捉襟見肘。該劇第36集,前夫的突然來電,打破了蘇蘇平靜的生活。

原來在蘇蘇與前夫婚內,男方單位福利分房,繳納了10萬元房款,其中有蘇蘇出的2萬元,房本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後來雙方離婚時,前夫歸還了蘇蘇2萬元,但沒有完成過戶。現在前夫聯繫她配合出售該房屋,並在過戶完成後給付了蘇蘇30萬元,囊中羞澀的蘇蘇欣然接受。

這段情節也很有意思,涉及到離婚房產分割問題,也值得我們分析一下。

第一個問題,根據劇情,蘇蘇和前夫和平分手,應該是協議離婚,那麼離婚當時前夫給付蘇蘇的2萬元是否已買斷了蘇蘇對該房屋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可見,這2萬元是否已買斷了蘇蘇對該房屋的權利需要結合雙方的離婚協議來確定。如果協議中明確約定男方給付蘇蘇2萬元後,該房屋權利由男方獨自享有,那麼男方需要過戶時,蘇蘇需要按照協議約定配合,男方無需向蘇蘇支付折價款。反過來,如果雙方協議中未就房屋歸屬明確約定,蘇蘇亦不認可以上買斷合意,男方也不能就曾協商買斷蘇蘇權利提交充分證據,那麼蘇蘇對該房屋享有多大權利呢?

這就是我們的第二個問題:該房屋在雙方離婚時的權屬狀態。根據劇情設定,該房屋於雙方婚內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爲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結合法律規定,在雙方離婚時,該房屋應由雙方各享有50%財產份額。那麼男方現在要求出售該房屋,就應按照上述份額給付蘇蘇房屋出售款的一半。

此外,在男方無法主張2萬元買斷蘇蘇對房屋權利的情形下,男方仍可要求蘇蘇返還2萬元及自付款之日起算的相應利息。

三套房產,三段經歷,故事裡包含着家事,家事中詮釋着故事,家的味道中見證着蘇蘇一步步遇見幸福的蛻變。

文/王欣(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