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狼師性侵害「媒體可報嗎?」 衛福部:一個月內訂出規範
▲衛福部及NCC今下午就兒權法第69條相關事宜共同召開記者會說明。(圖/記者張乃文攝)
記者張乃文/臺北報導
臺北市信義區培諾米達幼兒園的園長兒子毛畯珅涉嫌性侵學童,引發社會羣情激憤,對於媒體報導的限度,衛福部次長呂建德今(17)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對於媒體報導相關事件原則,將邀集NCC、媒體公會代表等,儘快在一個月內討論出規範,未來可報導上有所依循。
衛福部及NCC今下午就兒權法第69條相關事宜共同召開記者會說明。呂建德提到,兒少權法第69條的立法精神是爲了保護已經受害或遭受負面事件的兒少隱私,因此要求媒體報導涉及相關事件時,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該兒少的身分資訊,「並未規定不得報導該事件或保護加害者隱私」。
呂建德說,理解媒體對於遭受侵害案件的關心,也認同第四權是保障社會大衆知的權益,基於認定困難可能遭罰,目前兒少法正在進行修法階段,將邀請NCC、媒體公會代表等,針對媒體報告該類事件應遵循的原則來進行廣泛討論,並周延相關的法律規範,未來報導能有所依循,預計在一個月內出爐。
呂建德提到,政府會因應社會發展並傾聽民意來進行相關修法,但地方政府基於政治職責,應盡督導責任,且不容許忽視,中央會積極協助地方共同合作,增進兒少最佳利益。
對於一般民衆是否可揭露加害者資訊,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說,衛福部主管的法規外,國家仍有其他針對一般個人資料、或相關刑法中可能有對於人格權保障,假設有民衆認爲事件尚未被定讞,卻被揭露而遭遇網路上的霸凌,或人格權受到污衊,仍可尋求我國的民、刑法救濟制度。
至於媒體在此次事件究竟可否揭露被害者資訊,郭彩榕提到,此事件中,監察院已經發出正式新聞稿,因此現行《兒少法》第69條第4項的例外規定,在部分例外情況下,如增進兒少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經行政機關認爲報導有其必要,則不在此限,而監察院也正式引用目前法令例外規定做適度揭露,這部分並沒有問題。
臺北市信義區一傢俬立幼兒園的園長兒子涉性侵孩童,還拍600多部私密影片,引爆全臺怒火,但因《兒少權法》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學校、身份,導致媒體無法多加報導;而監院16日主動公佈幼兒園與狼師姓名,引發外界質疑標準。臺北市長蔣萬安喊話,希望監院、NCC、衛福部能共同討論更明確標準,讓地方政府有更明確規範遵循。
根據兒少權法第69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爲。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爲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四、爲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爲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爲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