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新聞稿點名狼師、性侵案幼兒園 釐清兒少法避免變相包庇加害人
▲幼兒園監視器畫面。(圖/議員許淑華提供)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臺北市某私立幼兒園爆出園長之子涉嫌猥褻、性侵女童,被害人數超過20人,狼師更拍攝600多部犯案影片,家長反映後園方隱匿未報,且長達一年的調查期間狼師未停職,仍持續犯罪。對該案,監察院監委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於年初就臺北市政府有無依法善盡調查及監督之責等情立案調查中,並持續追蹤關注該案之發展。特別的是,監察院也直接在新聞稿中點名該家幼兒園及該位幼保員。但媒體礙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否則將會挨罰。
臺北市信義區某私立幼兒園於111年至112年間爆發負責人暨園長之子、教保員疑似對十餘名幼童性侵害、性騷擾之情事,該園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裁定已於去年停業。
監察委員葉大華、田秋堇、紀惠容持續追蹤關注該案之發展,並於年初受理受害幼童家長之陳情,已立案調查臺北市政府有無依法善盡調查及監督之責,並就現行依兒少權法69條未公開疑似加害人之資訊前,如何避免類此因資訊封閉而衍生之兒少受害案件進行釐清。
調查委員表示,兒少權法第69條立法理由及精神,主要在於避免造成被害兒少身分資訊被識別而曝露其隱私,致造成二度傷害,而非爲包庇加害人。此外如爲避免加害人有持續侵害之行爲,媒體自可依該條第4項規定:如係爲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爲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意即如具有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之公益目的,媒體非不得報導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權責機關可循相關機制逕予把關。
監察委員指出,本案教保員涉犯司法案件部分,臺北地方檢察署已就部分案件偵結起訴,計有7名被害人,部分案件尚在偵查中;另行政調查部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定該教保員涉性侵害、性騷擾行爲屬實,已就行爲人之行爲及該園負責人違反通報義務責任,分別於112年9月20日、8月15日處以罰鍰、公佈行爲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並自同年10月1日起廢止設立許可。
監委表示,惟查臺北市政府於113年3月12日發佈本案行政調查結果之新聞稿,既已作成公佈姓名及機構名稱之行政處分,且該園已於去年停業,新聞稿卻又不對外揭露該園名稱,實有自相矛盾之處,致遭外界誤解兒少權法69條變相包庇加害人。
監院新聞稿指出,本案後續除將調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地檢署於111年案件發生開始,究有無善盡調查職責,另將一併調查釐清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兒少保護事件揭露加害人資訊之標準,以維護公益,俾供所屬及媒體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