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幼兒園狼師案!兒少權法遭疑保護加害者 衛福部:沒有禁報導

▲臺北市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案引發關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張乃文/臺北報導

媒體報導臺北市一傢俬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女童案,立委質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媒體依法不能揭露細節,也就是現行條文雖立意良善,但實際狀況是變相保護加害人。衛福部保護司說明2點誤會,第一性侵害的加害人資訊沒有不能報導、第二幼兒園不屬於學校,也沒有不能報導的情形。

有周刊報導,北市私立幼兒園園長之子性侵女童案,累計至少20名女童受害。但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認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爲保護兒少隱私,避免二次傷害,但近年託嬰中心、幼兒園及校園不當對待事件頻傳,媒體依法不得揭露細節,條文雖立意良善,但實際狀況卻是媒體不得揭露加害人資訊,等同變相保護加害人,讓其他人繼續受害。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說,對於加害人的資訊並沒有說不能報導,所謂足資識別被害者身分資訊指的是,被害人的名字、影像、聲音或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關係。她表示,有些兒保案件可能與家內亂倫有關,包括加害人爲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監護權人等就不能報導。

另外,在足資識別中,還有一個是「學校、班級」,但依照過去的經驗處置,幼兒園不屬於學校。張秀鴛說,未來在修法上,可能會刪除班級或學校的文字。

張秀鴛提到,在此次事件中有些誤會,第一,性侵害案件並沒有不能報導,也沒有加害者資訊不能報導的情況;第二是以過去的經驗處理,幼兒園的名稱因爲非歸屬校園,也沒有不能報導。她說,修法部分,還是會傾聽各界的聲音,這段時間大家也給予許多指教,這部分在兒權法修法上也可以有更多依據。

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爲。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爲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四、爲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爲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爲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