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3】給員工籤保密協定還不夠!法院:須積極阻止泄密
僱主們注意,你給員工籤的保密協定,在法院眼裡可能會被認定是無效的白紙!昨(10)日在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王偉霖提醒,若僱主在秘密外泄時,沒有積極制止或提起訴訟,法院可能會認定保密協定,不足以構成保密措施,沒有任何效力!
哪些事項構成營業秘密?劉怡君檢察官表示,營業秘密存在各行各業,不只是發生在竹科園區。舉凡一蘭拉麪的紅醬配方、客戶飲食喜好(例如喜歡喝半糖或全糖)、休假週期(例如客戶每年會帶孩子出國)、公司近期要拓展哪些業務、跟哪些廠商併購、要進行哪些併購...等商業資訊,都可算做營業秘密的一環。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林志潔教授指出,在法律上,「營業秘密」主要由三個要件構成:「秘密性」、「經濟價值」和「合理的保密措施」。若企業認爲營業秘密具備高價值,必須跟法院舉證自己的保密措施有做到相對應的程度,纔會符合比例原則。
營業秘密界定 法院認定偏嚴
在司法實務上,《行動法庭》主持人、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指出,對「營業秘密」認定有從嚴的疑慮。
王偉霖所長迴應說,臺灣營業秘密的案件雖然很多,但臺灣法院在認定「保護措施合理與否」的標準相對嚴格。因此不論是民事或刑事,「能打到贏的案件其實不多。」
舉例來說,法院曾認爲,僱主在秘密外泄時,沒有積極制止或提起訴訟,保密協定就沒有效力。甚至有判決認爲,僱主沒有特別跟員工說明,解釋保密協定的內容,讓員工瞭解他負擔的義務,僱主因爲沒有充足的說明和講解,沒有采取足夠的保密措施,也會影響保密協定的效力。
在實務上,也發生過有家店的配分內容,存在負責人的電腦,密碼只有負責人一人擁有。結果法院仍然認爲,僱主沒有采取足夠的合理保密措施。王偉霖所長認爲,這樣的認定就「過於嚴格」,他建議法院在審理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還是要回歸法律的精神,如果這個營業秘密價值沒有這麼高,保密措施的認定就要寬容些。」
企業爲了避免員工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外泄營業秘密,會讓員工簽署競業禁止協議。勞動部爲了保障勞工權益,在2015年12月18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9-1條,要求僱主要給員工「合理補償」,以維持競業禁止協議的有效性。
而接下來業界面臨的問題是,若在修法前讓員工簽署競業禁止協議,但法律在2015年12月18日後提高標準,那麼過去簽署的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
王偉霖所長說明,過去司法實務認爲,僱主必須重新跟員工協商,取得勞工的同意,競業禁止協議才生效。若員工沒有同意,那麼就會被認定是無效的條款。
王偉霖分析說,這樣的認定「過於嚴格」,因爲勞工在進公司第一天就同意競業禁止的義務,若後續法律標準提高,僱主只要提供合理補償就夠了。若勞工有意見,可以到法院處理紛爭,而在法院要處理的是「合理補償要給多少?」的問題,而不是討論「勞工是否有二次同意?」。若僱主願意給予合理補償,但員工卻不同意,其實就代表他已經要跳槽了,若此時還要求僱主必須徵得勞工二次同意,其實「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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