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釋憲要法官迴避 黨產會吞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7名法官、3個合議庭因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慮,聲請大法官釋憲,司法院28日由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中)率領大法官們做出釋字第793號解釋,表示黨產條例全部合憲。(本報資料照片)
「黨產條例釋憲案」大法官宣示合憲後,黨產會進一步「追殺」聲請釋憲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7名法官,要求他們迴避審理黨產案。北高行認爲,聲請釋憲就是爲維護審判獨立,動輒以法官個人價值取向作迴避理由,恐成干擾審判手段,24日裁定駁回黨產會聲請,但仍可抗告。
北高行3個合議庭共7名法官分別審理「中央投資與欣裕臺」、「婦聯會」及「民族、民權、國家發展基金會」三部分黨產訴訟案,因認爲黨產條例可能違憲而聲請釋憲。黨產會贏了釋憲後,即以7名法官不認同黨產條例、執行職務「將」有偏頗之虞爲由,聲請回避黨產案審理。
北高行審理認爲,如果有「外在」客觀證據足以認定法官有偏頗之虞,如與當事人有親屬、利害關係等,可能採取「與審判標的本質無關事務的考量」,法官就須迴避,並非指法官「內在」不能有個人立場。若動輒以法官個人價值作迴避理由,將使迴避制度成爲當事人選擇偏好法官的方法,甚至成爲干擾審判的手段。
合議庭指出,法官審理時若質疑法律違憲,可聲請釋憲,交由大法官會議檢驗。若宣告違憲,法官當然可拒絕適用違憲法律;反之若合憲,法官必須克服、校正、超越自身立場,遵循釋憲意旨作爲審判基準,這正是維護審判內部獨立的機制。
黨產會將法官聲請釋憲的行爲,作爲法官有偏頗之虞客觀跡證,來質疑審判內部獨立,顯然有所誤會,聲請回避無理由,昨日裁定駁回。
本件駁回裁定是針對承審「中投、欣裕臺」案的審判長李玉卿、法官鍾啓煒及李君豪,另外兩部分北高行仍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