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客起訴主播獲賠225萬 因主播合作期內入駐抖音

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北京萊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周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案號(2020)京0105民初39959號,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原告爲北京蜜萊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爲周某某。

判決書顯示,原告蜜萊塢公司訴稱,周某某與其就獨家入駐映客事宜簽訂《主播合作協議》,周某某應按約定以個人名義獨家且排他入駐映客,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周某某未經蜜萊塢公司同意,擅自以用戶名文琪歌者在抖音短視頻平臺開展直播活動,且在《警告函》送達後未停止在抖音平臺開展的直播活動,給蜜萊塢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蜜萊塢公司於2020年5月向周某某送達《關於解除<主播合作協議>的通知》,解除合作協議同時要求周某某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周某某辯稱,蜜萊塢公司未向其提供任何推廣或資源,周某某通過自己和經紀人刷票打榜等先後投入260餘萬元,已超過其從平臺獲取的收益等,不同意蜜萊塢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周某某在合同有效期內擅自在抖音直播平臺進行直播,構成違約;本院對蜜萊塢公司主張返還協議項下全部收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等。

本案裁判結果爲,被告周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北京蜜萊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收益555861元及違約金1700000元;雙方《主播合作協議》於2020年5月21日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