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惟仁與浪Live直播主同框宣傳 「駿明數位」獲勝訴免賠300萬
▲袁惟仁與「浪Live」直播主「濛濛」合照,被平臺拿去宣傳活動,袁惟仁經紀公司求償300萬元獲判敗訴。(圖/翻攝自YouTube/宇朕娛樂)
知名藝人袁惟仁是「宇朕國際」旗下藝人,他2018年6月7日未經公司安排,與「香港商駿明數位科技」旗下「浪Live」直播主「濛濛」合照;浪Live當天即把2人合照登上「浪頭條」,以宣傳「網路平臺造星計劃」,又於同年7月25日在各大媒體「量身打造單曲」爲題,將2人合照放在下方。「宇朕」怒控「駿明數位」侵害旗下藝人肖像權及公司名譽,求償300萬元;北院8月29日判「宇朕」敗訴,可上訴。
據判決,「宇朕」表示,袁惟仁是高知名度藝人,他在「浪Live」上的唱歌、魔術、遊戲實況對平臺有極大宣傳效果;但「浪Live」在未告知「宇朕」的情況下,擅自安排袁惟仁與直播主「濛濛」合照,還拿照片去宣傳平臺活動,使民衆誤認袁惟仁是「直播造星計劃」的導師。「宇朕」事後向「駿明數位」發函商討合作及費用問題,但對方均藉故拖延,讓「宇朕」不得不對外澄清;「宇朕」控訴,袁惟仁肖像權歸公司所有,「駿明科技」擅自拿照片宣傳,之後又不協助澄清,依侵害肖像權及公司名譽向「駿明」求償300萬元。
但「駿明」認爲,肖像權屬自然人權利,且有高度屬人性,自不得被「轉讓」,且法人也不得享有肖像權,「宇朕」主張擁有袁惟仁肖像權實屬無理;另「宇朕」主張有袁惟仁獨家經紀權,卻於先前調解時一直不拿出合約,直到訴訟階段才提出一份「沒有公證、也沒有任何見證人」的合約,也不確定是不是真的;就算合約是真的,「宇朕」也只有袁惟仁肖像權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自然也沒因「浪Live」宣傳受到任何損害。至於侵害名譽部分,「宇朕」屬法人(公司),並無感受精神痛苦之能力,也不能請求侵害名譽所造成的非財產損失。
法官認爲,袁惟仁肖像權非「宇朕」所有,且「浪Live」拿袁惟仁照片宣傳活動,使民衆誤認他是「平臺造星」活動的導師,客觀上並不會對袁惟仁演藝事業產生不良影響,自然也不會貶損袁惟仁及「宇朕」的社會評價,最後判「宇朕」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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