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也是一種職業病嗎?如何認定和獲得賠償
香港大學醫學倫理及人文學部總監吳易叡,在《生死之間》談及職業病一章中指出:職業病判定是一個非常困難的事情;職業病能不能預防或得到賠償,不是醫學上能清楚解釋疾病跟職業有沒有關係這樣簡單。它其實跟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係有很大關聯。它取決於公民社會強不強大,整個社會的治理程度夠不夠高。比如醫生和科學家能不能獨立於政府?公民能不能有效地監督政府?這些聽起來好像是政治性的東西,其實才是職業病真正的解藥。以下是原文(有刪減和改動):
作爲一個社會人,工作在我們生活中佔據了很大的比例,那我們是否可以這樣說:有些時候,抑鬱症是工作引發的,也是一種職業病?真有這樣的案例—— 1991年,日本的電通公司就有職員因爲過勞抑鬱,自殺身亡,家屬把公司告上法庭,律師成功地展示說抑鬱症可以是因爲工作而引發的,可以是一種職業病。
其實展開來說,工作本身就是現代人最大的病症。無論工作形態怎樣演變,我們總要處在一個工作狀態裡,這和人的身體自然狀態有着永恆的矛盾。
(1)預防和治療職業病,“解藥”在公民社會裡。
“職業病”這個名字有個誤解,顧名思義,它好像在說你做這個職業就一定會得這個病,這是你的代價。但其實不是,所有的職業病都有一個共同的特性:它們都一定可以預防。
爲什麼會得職業病?最直接的原因,是因爲企業不願付出更多成本、不願承擔責任,然後把責任轉移給他的職員。面對這個問題,我們能做的就是把企業批判一番、要求他們負責嗎?
這不夠,因爲在現實社會裡,企業之所以可以一直逃避責任,是因爲職業病太難認定了。你很難證明這個疾病是因爲做了哪一份工纔會得的,它不是一個醫學診斷問題,而是一個社會能不能爲社會成員提供好的支持的問題。
職業病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怎樣證明一種疾病是由於工作所導致的,然後讓企業或僱主甚至政府做出賠償。這爲什麼很難證明?
第一,因爲職業病都是慢性的,它生成的時間慢。比如塵肺病,從第一次暴露在大量微塵環境裡到病發,時間間隔可以非常長,可以長到30年、40年,等到發病的時候,你可能已經不在工作、沒有僱主了。
第二,疾病的產生原因是多重的。比如你在某一種職場環境下工作,你會懷疑因爲這樣得了癌症。可是,你得癌症不見得是暴露在單一一種毒物環境裡導致的,可能還跟你的生活習慣、飲食習慣,甚至跟你的家族遺傳有關。由於它的因素是多重的,所以在疾病認定上,你要認定一個疾病是由這個職業造成的就很難,企業主會用很多理由反駁你。
過去幾年,在臺灣有一羣女工,他們在70年代的時候受僱於一個美國的工廠,叫做美國電信公司(RCA)。這個工廠長期在它的廠區排放有毒溶液,導致工人的工作環境有劇毒。根據2001年的統計,它僱傭的幾萬個員工裡面有1300多個員工,得了各種不同的癌症,有乳癌肝癌,鼻咽癌等等,有200多個已經去世了,但是這已經是17年前的數據。過去20年來,這個案子經過當年的員工不斷地抗爭,不斷地跨國尋求賠償,在2017年美國的電信公司(RCA)終於敗訴了,這些女工成功地得到賠償。可是經過了20年的時間,拿到賠償的時候,當年很多工人都已經去世了。
她們在打官司的時候,資方(美國電信公司)僱了一批頂尖的流行病學專家爲自己辯護,告訴法官說,沒辦法用流行病學的方式、用統計的方式去證明工人得病跟暴露在有毒環境是有關係的。所以職業病是一個非常複雜龐大的議題,它不僅僅是一個醫學問題,還牽涉到法律是不是健全、社會的經濟發展水準,還有政府的社會保險制度是不是完善。
對於得職業病的人來說,不管最後有沒有爭取到賠償,他們的命運都是悲慘的。因爲你可能最後都要帶病生存,花十幾二十年的時間,在沒有工作和收入的狀態下不斷走法律程序。
所以,職業病要得到預防與賠償,需要僱主改善作業環境,提供防護措施給員工,給員工購買保險,給得病的員工提供賠償。而這些,又需要好的社會制度去約束。
(2)只要我們處在工作狀態裡,就一定會有職業病。
第一,我們身體的演化不適合“工作”這件事。歷史學家Harari在《人類簡史》裡說,人類的身體狀況最適合爬果樹,追羚羊。可我們從採集社會轉入農業社會後就被迫定居在稻田旁邊,從早到晚在稻田裡彎腰除草、驅蟲、挑水,也從這個時候開始,人的椎間盤就開始突出了,開始有關節炎、脊椎疾病的問題,因爲我們的身體演化並不是爲了做這些活動而設計的。
從這個角度來看,自從人類馴服小麥、開始耕作後,職業病就開始伴隨着我們了。只要我們處在工作狀態裡,它就違揹我們身體的自然供血,就會必然造成傷害,換句話說:工作纔是我們最大的病症。
第二,“身體健康”這件事情跟資本主義的邏輯有一個永恆的矛盾。現在白領們面臨最多的職業病是關節、頸椎問題,還有因爲經常超時工作,過勞現象非常嚴重。如果要確保一個人不會得頸椎病、不會有過勞死的風險,工作時間就要大幅縮減,可能一天只能工作兩小時甚至更短,這樣纔不會傷害身體。可企業不可能同意一個員工每天只工作兩小時,他們的邏輯是儘可能壓縮成本,用低廉的價格在市場上打贏競爭對手。如果沒有法律因素制約,員工本來就是被算在壓縮成本里的。所以我們大多數人的身體狀態,就是處在“完全健康”與“過勞死”中間,多多少少都會因爲工作而患上疾病。但我們沒辦法,只要還在工作,就脫離不了這個邏輯。
(3)醫學認定和法律賠償體系,遠沒有跟上職業形態的演變。
現在在美國、歐洲一些國家,還有韓國和日本,已經開始把肌肉、骨骼的損傷和過勞死納入“職業病”範圍,可是在認定和賠償上還有很多困境。這些困境就如前面提到的塵肺病一樣,第一它是慢性病,第二疾病有很多不同的成因,很難在證據上證明是工作導致的。
所以,廣泛存在但尚未收入到公共衛生部門認定的職業病名錄中的疾病,從法律上講,企業是不用對患病員工負責的。也就是說,醫療和法律系統,遠沒有跟上職業形態的演變。
前面提到,日本已經有一些先例承認抑鬱症可以是工作所導致的疾病,因爲長時間的工作與工作壓力,是對職員的精神傷害。其實不僅是抑鬱症,上司或同事的霸凌也可能是一種職業病,比如現在有些企業會要求員工必須“時時刻刻對顧客微笑”,這也是一種有巨大負荷的情感勞動,可能也都會造成職業病。
職業的形態一直在演變。在工人羣體還比較多的時候,塵肺病、肝毒、腎毒、癌症這些工業病是比較盛行的職業病;到了白領羣體比較多的時候,頸椎病、精神疾病,這些都變成了職業病的主流。可是我們剛纔講到這些職業病,還沒有獲得足夠的重視。職業病要從此去拓寬它的邊界才足夠合理。
在算法時代裡,越來越多的人會是自由業者,或是受僱於一些網絡平臺的數字勞工(比如外賣員)。可以說,他們面對的職業病形態也會發生改變。很多人會因爲這樣的工作形態感到非常孤獨,他們沒有固定的工作地點與工作時間,也就意味着沒有上下班時間,隨時隨地都在上班。尤其是我們有了手機這種即時通訊方式後,永遠在線。未來針對職業病的預防與賠償也會更加複雜,因爲這一類勞工沒有僱主,也沒辦法適當地保障健康。
(4)等職業病患者慢慢死去,職業病問題就解決了?
還有一個現實非常值得我們注意:當工作的形態逐漸凋零時,曾經一些職業病患者會被逐漸忘記。比如香港的打石工人現在已經很少,得塵肺病的工人,現在已經幾乎都看不見。他們還是存在,可是他們的力量非常有限,沒有話語權,很難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殘酷一點來講,這個時候,政府與企業可以慢慢等待這一批人死去,這樣就可以解決職業病的問題。
最後想說,只有醫學的發達是不能使我們健康的,我們要關注人的生活,關注人的處境,關注人的意義,還要關注人跟社會的關係,才能找到通往健康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