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性交易弄痛按摩女 男客挨告性侵無罪

鄭男在養生館與按摩女交易,事後挨告性侵,臺北地院認爲罪證不足,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鄭姓男子臺北市某養生館消費,付了3000元與按摩女性交易,卻疑因「弄痛」按摩女,事後挨告性侵。臺北地院認爲,按摩女證詞前後不一,且過程沒呼救,結束後還在鄭男身旁睡着,不合常理,依罪證不足判鄭男無罪,可上訴。

按摩女指控,鄭男2019年7月30日中午到她工作的養生館消費,指定由她服務,卻趁兩人在包廂沙發啤酒聊天時,突然硬脫她的內褲,將她強壓在沙發上性侵,她雖以手推打,但因較爲瘦弱無法阻止,仍讓鄭男性侵得逞。

鄭男否認犯行,辯稱按摩女曾私下講了好幾次可以性交易,他纔會這麼做,過程中按摩女沒有反抗,且完事後有先給按摩女2000元,後來在櫃檯結帳付了9000元按摩費,按摩女看到他的皮包還有錢,又說「有藍色、拿來」,向他凹了1000元小費

合議庭認爲,按摩女對於被性侵的過程,警詢、偵查、審理期間的證述反覆不一;另根據養生館人員證詞,包廂門都沒有鎖,且門上小洞小姐在服務時他們都會巡邏查看,卻未親眼目睹按摩女與鄭男的性交經過。

合議庭更親自到養生館現場勘驗,發現在包廂內用正常聲音談話房間外均可聽到聲音,但按摩女在案發當下沒有呼救,也沒逃跑,甚至自陳喝完桌上4罐啤酒,還在一旁睡着,直到被鄭男叫醒,與常情不符。

雖然鄭男曾傳LINE說:「下回會再重新尊重一下下,輕輕的來一回」、「會問完再說一下,好了啦,抱歉抱歉,弄痛妳了啦」,按摩女也回覆:「有一種被侵犯的感覺」,但合議庭認爲,這不足以認定鄭男已達「違法」或「違法其意願程度,可能只是表示「未受尊重」、「不禮貌」之意,故依罪證不足,判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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