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身障扣除 手足不適用
國稅局審查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民衆常誤用身心障礙扣除額,提醒必須留意「適用對象」,只限於被繼承人(過世者)的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爲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包括兄弟姐妹。
國稅局舉例,老陳2024年離世,遺留財產共2,500萬元,他還有配偶阿花與一名成年子女,及另一位已成年、受老陳扶養並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妹妹小美。
阿花申報遺產稅時,從遺產總額中減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受其扶養的小美扣除額56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因爲阿花認爲小美符合重度障礙條件,又再加扣693萬元身障扣除額,因此申報遺產淨額0元。
國稅局解釋,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93萬元,但小美僅是妹妹,不符合適用身分。
國稅局重新計算,將原本算錯的693萬元的身心障礙扣除額移除,最終覈定遺產淨額爲364萬元,再乘上遺產稅稅率10%,應納稅額應爲36.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