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社論:爲央企涉足金融業務設限凸顯風險防控和服務主業發展

6月3日,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召開擴大會議,其中針對央企金融業務提出,要從嚴控制增量,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不予參股和增持。

這是對央企的金融業務進一步設限,目的包括防範金融風險和支持央企主業發展等,此舉對規範央企金融業務會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要看到,部分央企金融業務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事關國家安全和發展全局、人民財產安全,是實現高質量發展必須跨越的重大關口。

去年12月下旬,國務院國資委曾召開會議,部署央企金融板塊業務風險問題專項治理工作,要求聚焦“四個領域”,即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堅決防範化解中央企業金融板塊業務風險問題。

會議同時提出,要全面研判企業金融板塊整體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風險一旦露頭就要果斷出手將其消滅在萌芽、阻斷在早期,並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其中的背景是,近年來,有的央企金融業務在公司治理、產品發行、風險管理、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方面較爲薄弱,存在一定風險隱患。

其次是央企的金融業務必須迴歸到服務主業實業這個基本點。

產融結合是央企涉足金融業務的基本出發點,但隨着涉足範圍的擴大,業務也越來越繁雜,有的央企金融業務已經脫離了產融結合的初衷,甚至成爲獲取高額利潤的工具。這方面例子有很多,比如,一家以能源領域爲主業的央企,下屬金融控股公司又作爲“母公司”,控股和管理了10餘家金融或類金融企業,業務涵蓋證券、保險、信託、基金、期貨、租賃等傳統金融領域以及碳資產、私募股權管理、互聯網金融等新興金融領域。這就很難說是服從和服務於這家央企的主業了。

應該看到,央企金融業務的利潤吸引可能會導致公司在發展過程中將過多的資金配置到金融板塊,從而削弱央企的主業發展,產生脫實向虛的現象。

上述擴大會議強調,國資央企要堅守發展實體經濟的責任擔當,堅持問題導向,加大監管力度,堅持迴歸本源、聚焦主業,着力嚴控增量,切實優化存量,立足發展與企業產業特點相符合、主業需求相配套的金融業務,提高爲主業提供服務的金融業務佔比,提升服務主業實業的能力和水平。

這裡有幾個關鍵詞:迴歸本源、聚焦主業、嚴控增量、優化存量、提高爲主業服務佔比。再加上今後要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不予參股和增持的規定,就是爲央企金融業務既設置了“紅線”,也明確了方向。

正如有專家指出的,央企產融結合的第一要義是立足產業發展,也就是主業的發展,這是產融結合的前提和基礎。

再次是必須加大對央企金融業務的監管。

上述擴大會議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問責規定(試行)》,立足出資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監管制度,突出嚴的基調,做到“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持續督促企業針對風險問題逐項落實整改措施,切實守住風險底線;對因違規或失職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進行追責問責,對涉及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將於9月1日施行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對國有企業金融領域的違法違規問責力度進行了強化,也正在成爲這一領域嚴格監管問責鏈條的重要一環。

總之,金融監管部門要對央企金融業務實施持續性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把防範金融風險放在重要位置,這一點還需要加強,央企也應該自覺作表率;央企開展金融業務的基本出發點是產融結合、以融促產、推進主業實業發展,這個初衷不能變,更不能走偏。對央企如此,對地方國企同樣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