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璦、巨曜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 被公平會各罰150、100萬元
奕璦國際公司及巨曜國際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多層次傳銷計劃或組織,卻沒有事先向公平會報備,公平會認定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分別處奕璦及巨曜各150及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奕璦及巨曜公司在民國106年7月至107年6月在國內辦理說明會,以MEI說明會資料介紹「消費資本化理論」傳銷制度,招募國內民衆購買馬來西亞EARLY INFINITY HOLDING SDN. BHD.公司的國際皇家「保健&醫美」配套企業分紅商品,除可獲得傳銷商品外,倘再推薦其他人加入,依加入時不同級別,還可獲得直推獎金(2,400元~36,000元)、對碰獎金(1,600元~24,000元)、培育獎金(第1代~第6代3%、第7代2%,總計7代共20%)、領導獎金(伯爵2%、侯爵4%、公爵5%)、領取企業分紅2,000萬(等同對價積分150,000A)等獎金。
公平會認爲,上述獎金具有「團隊計酬」及「多層次獎金抽傭關係」的特徵,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是奕璦公司及巨曜公司以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商品或服務,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所稱之第三人,在沒有向公平會報備前,即舉辦招募說明會及透過該等公司引進外國傳銷事業之傳銷計劃招攬傳銷商,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