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給你錢花」誘國中少女進廁所 惡狼強制猥褻判決出爐

陳姓男子在網路獵豔,今年3月下旬某晚,以「要給妳錢花」爲餌,約未滿14歲的女網友在桃園某超商碰面,將她拉進廁所亂摸,還拉她的手摸生殖器,少女嚇得尖叫。桃園地院審結,將他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3年2月徒刑,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成年的陳姓男子與未滿14歲的少女爲網友關係,今年3月28日以「要給妳錢花」爲藉口,晚間8點40分約少女至桃園市某的連鎖超商門市後,明知她還是個國中生,竟於超商廁所內,違反少女意願、不顧少女反抗,強行撫摸她的身體,並拉她的手撫摸自己的生殖器,對少女猥褻得逞,後經少女大聲呼救,廁所外的店員察覺有異報警,陳男才罷手。

陳男於檢方偵查、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少女做出強制猥褻的行爲均坦承不諱,陳男請求法官給予緩刑機會,律師也希望法官能依法減刑。

法官認爲,被告在案發時已是成年人,應該具備一定的智識和社會經驗,但他爲滿足自己性慾,無視受害者少女未來身心和人格發展的健全性,強行對她猥褻,這對她的心理和兩性認知及人格發展造成嚴重傷害。雖然被告事後承認罪行,但他的犯罪行爲並沒有特殊原因或環境,根據案情,客觀上也無任何能引起一般人同情或寬恕的理由。

法官審酌,被告陳男爲圖一己性慾滿足,知悉少當時未滿14歲,利用她身心均未臻成熟,不顧身體、心理人格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違反少女意願,對她強制猥褻,侵害少女性自主權,念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考量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被告雖有調解意願,然告訴人無調解意願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陳姓男子以給錢花爲藉口,誘騙少女進超商廁所卻上下其手,還拉她的手摸自己的雞雞,桃園地院審結,將陳男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3年2月徒刑,可上訴。示意圖/聯合報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