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房市管制再說明 12月7日以前申貸不受影響
央行日前決定採行選擇性信用管制,央行今(9)日表示,對於借款戶於今年12月7日(含)前已申請之貸款案件,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金融機構仍應依相關授信法規、原則及其內部規範,覈實決定貸款條件。
爲何以借款戶申請時點爲基準,央行解釋給予4點解釋:第一,鑑於金融機構內部核貸程序長短、繁簡不一,爲免因此造成借款戶適用法規之差異,致生紛爭,爰給予相關作業之緩衝。
第二,實務上借款戶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時,雙方對貸款條件已有初步共識,爲避免衝擊借款人原有之財務規劃,允宜適用其申請時之規定。
第三,本項措施旨在控制金融機構信用之健全穩定,並非在影響既往之貸款案件。
第四,以申請時點爲基準,不影響本項措施之執行效果與長遠政策目的。
央行重申這次採行之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並不影響首購及換屋等絕大多數實質需求貸款案件,且對於本規定修正生效前之案件已有過渡規定,並無溯及既往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