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大法庭是製造問題還是解決問題?
▲法院的法律見解分歧,相同個案若遇到不同法官就有百百款見解,造成人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圖/視覺中國CFP)
法院的法律見解經常被批評爲初一、十五不一樣,最近幾年最有名的見解差異就是公職人員貪污的認定標準。
在過去的案件中,公務員貪污的對價關係必須建立在「法定職務」內,也就是說所謂的拿錢辦事,辦的必須是該名公務員依法在職權範圍內能夠參與的事情,但是在陳前總統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首度採用「實質影響力」來判斷公務人員行爲是否構成貪污,也就是隻要公務員利用自己職務影響力拿錢辦事,就屬於貪污罪。
除了陳前總統涉及的案件外,林益世案也因一、二審法官不同調而分別採用「法定職務說」及「實質影響力說」判斷,因而出現見解歧異。
法律見解的分歧使相同個案未能獲得平等對待,若人民遇到不同法官就有百百款法律見解,將導致不具有安定性及可預見性,不僅違反法治國要求,甚至讓人民對司法產生不信任感。因此,在去年舉行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如何解決見解歧異成爲關注焦點。
在過去,最高法院透過選擇判例或透過決議機制來統一見解。然而,判例及決議制度長期在法律上的定位仍然模糊不明,更有與個案脫離、僭越立法權的疑慮,還有最高法院閉門造車、菁英決策等弊病。因此,司法院希望打造「大法庭」,以明確裁判制度,統一最高法院內部的見解,然而臺灣並非英、美等具有判決先例拘束原則的國家,立刻引發議論,關於「大法庭」制度是否會侵害未來法官審判獨立的空間。
大法庭的作法在於,最高法院的各個法庭如果認爲針對提案法庭的提案部分作出法律見解,做成裁定後,案件會回到原來的提案法庭,由原來的法庭依照大法庭的見解繼續審理案件。未來,如果最高法院各庭法官想要採用跟過去不同的見解,就必須提案到大法庭,大法庭審理完畢做成裁定後,再由原本的法庭按照大法庭的見解繼續審理案件。
有人認爲,如果適用法律的法官無法解釋法律,解釋法律的人有權控制其他法官該如何適用法律,不免就會有「控制大法庭,就能控制最高法院」的疑慮。特別是從審判的本質觀察,法律見解是來自法官內心對於法律的思考與解釋,是認事用法的環節之一,倘若大法庭將法律解釋的權限抽離,等大法庭解釋法律後,再要求法官依照其他大法庭法官的見解判案,不免有指導辦案的疑慮。
但也有人認爲,大法庭的設計不仿理解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各級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認爲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義,必須聲請大法官釋憲,尚且不能自行宣告法條違憲。而大法庭制度也是以類似的概念,設計出一套確保見解一致的制度,因此只是屬於法院事務分工,並沒有侵害審判獨立。
見解歧異真是問題?
此外,所謂的「見解歧異」,是指相同的案件事實適用到相同的法律之中,卻獲得不同的法律適用結果,因此纔會讓人產生見解不統一的困惑感。但是,如果將見解歧異看做社會對於事務存在着多元意見,應該是要透過司法實務慢慢累積形成共識,或者由國會來討論;如今卻嘗試用大法庭直接統一見解,有可能會消滅討論多元意見的發展空間。
也因此有人認爲,未來小法庭的法官如果不想受到大法庭的見解拘束,可以在事實面上尋找與前案不同之處,主張本案事實跟前案不同,自然就沒有接受拘束的必要,進而繞開大法庭,獨自下判決,因此大法庭制度也難以達到統一見解的效果。
大法庭制度雖然還沒有通過,但是透過制度本身的討論,可以讓我們重新思考,身爲法律人,我們應該怎麼看到自己參與的法庭活動,以及我們希望審判制度能爲這個社會表彰的意義是什麼。
▼司法院推出大法庭以統一最高法院內部的見解,卻引發是否會侵害未來法官審判獨立空間的議論。(圖/司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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