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退房2小時加收半天房費”是一種侵權算法

唐山客

“延遲退房2個小時,酒店加收半天房費”——普通消費者遇到這事或許忍忍就算了,但河南鼎厚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文得卻較起了真,將酒店起訴至法院。據《工人日報》報道,歷時8個月,經過一審、二審程序,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要求酒店退還多收的224元房費。

酒店通常以消費者入住次日的14時爲一個結算日的截止時間點,如果消費者在14時至18時退房,就要因延遲退房被加收半天的房費,而18時之後退房,就要加收一天的房費。多年來,這種延遲退房的收費算法已經成了一種行業慣例。儘管不少消費者都感覺酒店的這種收費算法不公平不合理,但鮮有消費者就此較真。

律師黃文得以消費者的身份,以一己之力挑戰酒店延遲退房的收費算法,並在訴訟程序中笑到最後,贏得了法院的支持。黃文得既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把酒店延遲退房加收房費的行業慣例撕開了一條維權口子,坐實了該行業慣例的侵權屬性,既給酒店行業敲響了維權警鐘,給消費者立了一個維權標杆,也給相關部門提了一個強化針對性監管維權的醒。

一些酒店奉爲圭臬的延遲退房收費算法的依據源頭是2002年發佈的《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第十條——“飯店客房收費以‘間/夜’爲計算單位(鐘點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間/夜’,計收一天房費:次日12時以後、18時以前辦理退房手續者,飯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費;次日18時以後退房者,飯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費。”但該條行業規範引發了大量消費投訴,2009年修訂版《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刪除了上述規定。從行業規則的角度看,酒店延遲退房的收費算法已經失去了依據。

酒店延遲退房的收費算法具有格式合同的屬性,也應受到格式合同法則的約束。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如果酒店未履行以顯著方式明確告知或說明、提示義務,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同時,酒店還可能因未明碼標價而逾越法律底線,觸發罰則。而酒店針對延遲退房一兩個小時的消費者加收半天房費以及類似收費算法,明顯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和負擔,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屬於霸王算法,沒有法律效力。

諸如“延遲退房2個小時,酒店加收半天房費”之類的收費算法,實際上屬於侵權算法——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也可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對這樣的侵權算法,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消費者的維權單挑固然令人鼓舞,令人欣慰,但消費者的維權單挑畢竟有個案侷限性,維權成本太高,而且消費者的維權力參差不齊——不是每個消費者都有律師資格,都有足夠的意願、能力、毅力、時間去和酒店侵權算法死磕。

酒店延遲退房的侵權算法不是個例,而是在一定範圍內普遍存在,對此應有機制性的監管維權迴應,以及機制性的整治糾偏。市場監管部門、消協以及旅遊飯店業協會等有必要針對酒店延遲退房的侵權算法推出機制性的維權算法,進一步明確酒店延遲退房的收費規則和標準,對使用侵權算法的酒店採取約談、查處、限期整改、曝光等措施,倒逼酒店規範經營行爲,摒棄侵權算法,採用公平合理透明的收費算法。

供圖/視覺中國